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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業促進法 草案通過

發布日期:
記者: 董森堡/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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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種植有機作物的地區農友們請注意!隨著有機農作的盛行,目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僅對有機農產品予以規範,未涵蓋有機農業輔導及推廣,且部份管理方式缺乏彈性,「有機農業促進法」草案討論通過,法案兼顧產業輔導、產品管理。農試所也籲請農友們在法案正式通過遵守相關規劃,促進有機農業永續成長。
 農試所表示,「有機農業促進法」經行政院討論通過,融合現行重視驗證產品管理的「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及強調產業輔導精神的民間版本「有機農業促進條例」,規定有機農產品仍須經第三方驗證通過,並明定主管機關對有機農業應採取輔導措施,包含每四年提出有機農業促進方案,鼓勵設置有機農業促進區,提供有機產銷技術、設備、資材、資金貸款及資訊平臺,並推廣學校、軍隊等機關團體及企業組織優先採購在地有機農產品等。
 此外,亦規定主管機關應推廣符合友善環境要求之有機農業,即有機農業輔導對象除經第三方驗證之有機農產品經營者外,亦包含採參與式查證體系(PGS)或其他友善耕作生產者,均予納入有機農業輔導範疇,兼容並蓄,擴大有機及友善耕作面積。
 由於有機及慣行農田參插相鄰情形普遍,有機農友雖採防護措施,仍偶有因鄰田污染致產品檢出農藥等禁用物質微量殘留,雖難以歸責於有機農友,但現行規範農友仍須遭受處分。新法規定對類似情事,倘有機農友證明其已採取防護措施,並經地方主管機關查證確為鄰田污染所導致者,不予處罰,惟該批農產品仍需下架回收,不得以有機名義販售,以兼顧消費者權益。另針對有機農產品標示誤繕之違規情形,則先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才予處分。
 目前國內的有機農作未獲得其他國家有機同等性認定,國內有機農產品輸銷至他國市場無法以有機名義販售,法案規定施行後一年內,未與我國完成簽訂雙邊有機同等性認可之國家,將廢止對其有機同等性認可公告,以促使外國更積極與我洽簽雙邊有機同等性,開展有機農產品外銷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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