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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管制區通盤檢討 細部計畫修正通過

發布日期:
記者: 李金鎗/金寧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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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國家公園計畫第一類一般管制區(第一次通盤檢討),於106年8月18日經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通過,後續依審議通過結果修正細部計畫書圖,提報內政部核定後即可公告實施據以執行。
金門國家公園第一類一般管制區(第一次通盤檢討)於上周五(106年8月18日)經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通過,本次細部計畫通盤檢討修正內容如下:
(一) 依照最新地形圖重製細部計畫圖,以符合現況。
(二) 調整生活發展用地已登錄之歷史建築範圍變更為歷史風貌用地,並將「生活發展用地內傳統建築」或「將可建築之空地仍維持作空地使用」者,容積獎勵調整與歷史風貌用地180%相同,並取消「一次」容積移轉之規定,且容積移轉之接受基地,除移轉至外圍緩衝用地外,可移轉至經管理處或金門縣政府核准之其他適當基地建築,其新建建築基地容積率之上限應依照容積接受基地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三) 外圍緩衝用地以整體開發為原則,申請人條件為「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需位於申請聚落且其戶籍登記均應滿五年及土地取得滿兩年者」或「於金門縣立案之公、私法人機構(關)及法人團體,並登記於該申請聚落滿五年及土地取得滿兩年者」。申請開發基地條件為「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三公頃為原則,因地形等阻隔者經審查後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公頃,唯埕下及湖井頭等聚落因外圍緩衝用地之土地面積有限,不受上述面積限制。基地形狀應完整連接,其連接部分最小寬度不得小於20公尺,須面臨既成道路或至少留設一條6公尺寬(含)以上之出入道路」,另整體開發基地其最大建蔽率為60%,最大容積率為120%,建築高度不得超過2層樓及簷高7公尺;作為容積移轉接受基地,建築物最大容積率得提高至180%,高度不得超過3層樓及簷高10.5公尺;至少留設30%土地作為公共設施使用,且不得計入法定空地檢討。
本案後續依本次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結果修正細部計畫書圖,並提報內政部核定後即可公告實施據以執行。各界如對本次計畫內容有任何問題或不清楚,請逕洽金管處企劃課,電話:082-31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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