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申請特別稅率及減免9/22前辦理
金門縣稅務局依據土地稅法第42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1條公告本縣106年地價稅訂於今(106)年十一月一日開徵,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如符合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者,請依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期限請於本(九)月廿二日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特別稅率。
地價稅申請特別稅率及減免之申請項目及應檢附證件有下列各項:
(一)、自用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其地上房屋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在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範圍內;由土地所有權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口名簿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書已詳載戶籍資料及建物建號者免附)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二)、國民住宅用地:其屬政府直接興建者,檢附建造執照影本或取得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人民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者,檢附建照執照影本及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由興建單位或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核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三)、勞工宿舍用地: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勞工宿舍之用地,由土地所有權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建造執照影本或使用執照影本及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四)、工業用地: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使用範圍內工業用地及直接供工廠使用範圍之工廠用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或興辦工業人,檢具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使用計畫書圖或工廠設立許可證及建造執照等文件;其已開工生產者,應檢附工廠登記證,並填妥申請書,申請核定按工業(廠)用地稅率計課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五)、其他事業用地: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用地、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之證明文件,申請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地價稅。
(六)、減免稅地: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17條之國防、政府機關、公共設施、騎樓走廊、學術研究機構、教育、交通、水利、給水、宗教、醫療、衛生、公私墓、慈善或公益事業等所使用之土地、或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
至於適用稅率及減免,包括有:
(一)、自用住宅用地,國民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按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
(二)、工業用地、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用地、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地價稅。
(三)、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17條規定標準減免。
另,前已申請核准按特別稅率課徵有案之土地,其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如因適用特別稅率之事實有變更時,應於30日內向本局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逾期未申報經人檢舉或本局查獲未符合特別稅率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此外,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戶籍遷出或所有權移轉(含夫妻贈與及自益信託土地),原所有權人或新所有權人必須重新提出申請始能適用。如有疑義請撥稅務局電話:(082)325197分機301、303、306、308、313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