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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藥物回國僅限自用 轉售恐觸法

發布日期:
記者: 陳冠霖/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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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帶藥回國請注意!衛生局提醒,民眾出國旅遊購買藥物回台,僅供個人自用,如在網路上販售,涉及未經核准擅自販售、供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之情形,依藥事法第83條規定,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食藥署表示,暑假期間,適逢旅遊旺季,據外交部觀光局公布之資料顯示,國人出國的人數有逐年攀升之趨勢,且偏好購買一些醫藥用品,有時可能因為買太多用不完,或是想賺差價,而自行至網站販售,其中有部分產品在我國以「藥品」管理,需符合藥事法規範,食藥署呼籲民眾,切勿販售從國外帶回之藥品,以免違法受罰。
 食藥署統計,106年1月至7月數據顯示,查獲透過網路販售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日本藥品佔最大宗,如:合力他命、龍角散、小林製藥肩頸痠痛液、日本曼秀雷敦蕁麻疹軟膏、太田胃散等,遭移送所轄衛生局處辦者,共計328件。
 衛生局提醒民眾,符合「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規定雖可合法攜帶藥品入境,但僅供個人自用,如在網路上販售,涉及未經核准擅自販售、供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之情形,依藥事法第83條規定,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食藥署指出,透過網路販售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消費者服用時,往往無法注意正確用量用法、禁忌及副作用等,甚至有摻加其他有害成分,造成人體健康損害之風險,如果出了問題,又無法申請國內藥害救濟,是類違法行為,損人又不利己,食藥署再次呼籲民眾,不要在網路販售或購買國外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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