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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就業 參加職訓 縣府有補助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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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提高國人職業技能水準,促進產業升級,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辦理106年度第三梯次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即將於七日截止,欲參加職訓者把握最後報名機會。金門縣政府為協助地方失業民眾、無一定雇主及自營作業者順利就業,或因工作性質或工作技能所需,須強化原職務工作技能者,訂定「金門縣政府補助地區縣民參加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暨就業促進獎助金」,經縣府核准之在職勞工及獎勵失業者積極投入就業職場,以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
 此項要點補助對象規範為凡地區民眾有參訓意願,參加公立各職訓中心或縣府辦理之職業訓練者;地方失業民眾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適用就業保險法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者或中央補助職業訓練交通費,應優先適用辦理。
 一、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得為本要點之職訓生活津貼補助對象:
(一)、十六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之金門縣民,非公部門工作者(包括軍公教、公營事業單位及公部門委託單位之工作人員及公部門補助之單位工作人員),申請前設籍於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一年以上並設籍累計六年以上;外籍、大陸籍人民與設籍本縣之本國人結婚日起算滿六年並取得國民身分證,現設籍本縣者。
(二)、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三)、未領取軍人退伍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
(四)、未領取失業給付、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惟申請中央職訓津貼補助款低於縣府補助金額者,縣府得補助差額。
 補助標準:(一)、參加縣府自辦或委辦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於受訓完畢,持結訓證書,補助每日新臺幣八百元為原則。(以開課日數計算,四小時以下以半日計算,逾四小時未達一日以一日計算)。(二)、參加公立各職訓中心辦理之職業訓練,津貼補助如下:1、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符合就業保險法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者,應優先申請中央補助。若已申請中央職訓津貼補助款低於縣府補助金額者,縣府得補助差額。未符合請領中央職訓生活津貼者,於受訓完畢持結訓證書,補助每日新臺幣八百元為原則。2、赴臺交通費:上課期間未達七個月補助交通費最高新臺幣四千元一次(以實支金額計算,並檢付票根)。受訓期間達七個月以上者,補助交通費最高新臺幣八千元。
二、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得申請就業促進獎助金:
(一)、二十五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之金門縣民,未在學且長期失業達一年之失業者,並於該一年無任何事業單位加保紀錄。(失業者於職業工會、漁會、農會加保或屬裁減續保身分者應提供無從事工作切結書)。
(二)、受雇之事業單位須非屬公部門工作者(包括軍公教、公營事業單位及公部門委託單位之工作人員及公部門補助之單位工作人員)。
(三)、申請前設籍於本縣一年以上,並設籍累計十年以上。
(四)、申請人於本縣受雇時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等級須為第一級或第二級。
(五)、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六)、未領取軍人退伍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
(七)、最近二年向國稅局申報之所得總額證明,每年所得不超過十二萬元。
 另,就業促進獎助金最長以一年為限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符合就業促進獎助金資格者,經本縣之事業單位受雇用,並向縣府登記後,穩定受雇滿兩個月之次月一日起算,每四個月核撥一次,並於次月十號以前檢送下列文件提出申請,未於規定期間提出,該期不予補助,補助標準為凡符合資格者,每個月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此外,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辦理106年度第三梯次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有意報名者可至全家便利商店、萊爾富便利商店、OK便利商店購買,報名除團體報名、特定對象、大陸學位生(陸生就學)、探親就學及一般手工電銲、氬氣鎢極電銲、半自動電銲等三職類報檢人限通信報名外,餘不分職類、級別均可採通信報名或網路報名,並以寄送戳記為憑,報名諮詢專線0800-36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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