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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處開放園區供建材堆置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許加泰/金寧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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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適當開放園區第二類一般管制區申請堆置建材,以導代禁、有效管理聚落周邊環境景觀。
金管處指出,金門國家公園計畫劃設第二類一般管制區(簡稱管二)作為國家公園與都市計畫之間的緩衝區,為達到緩衝的功能,金門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第6點規定:「一般管制區在不違背國家公園計畫目標與原則下,准許原有土地利用型態。」期使管(二)區內仍能維持較低密度的開發,不致影響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等核心區域的價值,而將高密度開發留予鄰近之都市計畫區,藉以繁榮都市計畫區的經濟。
金管處指出,該要點受理申請堆置項目以新建材及不致造成二次污染的工程建材(如已分離處理完成之石材、磚、瓦等)及假設工程用具(如模板、鷹架、鋼板等)為原則;不得作為金門縣政府主管之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土方銀行等私有收容處理場所。經管理處審查許可作為堆置建材之土地即為非農業使用,不得認定為農業用地。依該點申請基地應有3M以上道路通達,且距離計畫道路應在100M以上。基地外緣與聚落、公務機關、名勝古蹟、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事業設施之距離應為300M以上;與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河川、溪流、湖泊距離應為15M以上,且不得影響附近農業生產環境。基地範圍內應保持50%以上綠覆率、且透水性鋪面面積不得低於60%;堆置面積不得超過基地之40%;四周應設置高度1.5M之圍(綠)籬為原則。需防水建材得以無固定基礎之貨櫃或集裝箱裝置方式堆置,貨櫃或集裝箱堆置以一層為限、且面積合計不得超過45㎡,外殼應配合周邊景觀美化或採綠色系、迷彩色系塗裝,並不得設置衛生設備及供居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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