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植人才 縣府獎助縣籍子弟出國留學
金門縣政府為鼓勵金門籍之在地就讀子弟出國留學,培養國際視野,增加競爭力,培植本縣人才,特訂定金門縣政府獎勵學生出國留學補助要點一種;今年度(106)出國留學補助自即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受理申請,修讀碩士學位者每人獎助新臺幣八萬元,每年核定二十五人;修讀博士學位者每人獎助新臺幣十六萬元,每年核定十人。
依據縣府教育處公佈之獎勵學生出國留學補助要點獎助之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設籍本縣十年以上現仍設籍本縣,且於本縣接受並完成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教育且學籍均在本縣之學生(不含轉學生、寄讀生)。(二)、實際出國修讀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博士學位滿二學期者,不包含就讀大陸地區及港澳地區大學校院者及公費留學生,亦不包括以遠距教學、函授方式及雙聯學位取得學歷者。(三)、須全時進修且目前仍在學者,不含在職專班、帶職帶薪或帶薪進修者。
申請這項獎助金時應檢附相關證件,向縣府提出申請:(一)、申請書。(二)、切結書(切結內容包含申請者就讀之學校、係全時進修、且所附之相關申請文件及書面翻譯屬實)。(三)、國中及高中畢業證書與歷年成績證明。(四)、戶口名簿。(五)、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六)、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七)、留學生護照影本。(八)、學生本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九)、國外學歷修業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十)、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博士班入學許可及已實際出國就讀完成註冊後之在學證明文件。(該等文件需自行翻譯成中文後逕送本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等駐外館處認證。)
今年度的獎助金申請期限至十月十五日截止,申請獎助金合格人數,超過預定錄取名額時,則依申請人至國外就讀時間長短決定優先順序,就讀時間相同時,則由審查委員會議決之;申請人於就學期間以申請一次為限,凡申請獲准者,不得再予以申請。
另,獎助金之申請,經審查完畢,由縣府公告合格名單,其應領之獎助金,統一匯入合格者所提供之金融帳戶。縣府於每年度辦理成果發表會,俾利合格者間之經驗分享與交流,促進金門籍子弟出國留學之風氣,屆時請合格者提供經驗分享資料及出席成果發表會,無法出席者,請推派代理人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