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以維自身安全 警籲用路人遵守路權規定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點閱率:1,226

地區今(106)年第3季的道路交通事故共計222件,其中於路口發生的就有168件,佔了76%,鑑於近來岔路口交通事故有日愈增加趨勢,發生後常有駕駛人分不清楚誰應該擔負較多的肇事責任,縣警局呼籲地區用路人行經路口時應遵守路口路權規定,以維自身安全及權益。
縣警局交通隊表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汽機車行經無號誌路口判斷路權優先之順序為,支道車應讓幹道車先行、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且係採絕對路權方式實施,早期之「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之規定已經刪除,即汽機車駕駛人行經無交通警察指揮或無號誌路口,又無法分辨幹支道、且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一定要讓直行車先行,並依據此絕對路權規定,以釐清事故當事人之肇事責任。
依據縣警局交通隊統計資料顯示,地區106年第3季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計222件,其中於路口發生的就有168件,佔了76%,就其肇事原因分析,以行經路口未依規定讓車74件就佔了33%為主因,其次為未注意車前狀況。交通隊指出,依據現行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交岔路口路權規定如下:(一)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之路口:在設有號誌之路口應依號誌之指示行駛,倘遇有交通警察指揮與號誌並用時,以交通警察之指揮為準。(二)已劃分幹、支道者:有設置「停」、「讓」標誌、標線或閃光號誌等劃分幹、支道者,支道車應讓幹道車先行;未設置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道者,少線道者應讓多線道車先行。(三)未劃分幹、支道者: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時,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四)保持路口淨空。
另外,有關「停」、「讓」標誌、標線及閃光燈誌之規定分別為:
八角形紅色「停」標誌,設於次要道路口,駕駛人在穿越前必須停車觀察,認為安全時再向前行駛。至於路面「停」標字,即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
倒三角形紅色「讓」標誌,駕駛人要減速慢行,準備停車,讓幹道車先行。
路面「讓路線」,警告駕駛人前有幹道,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道車先行。
「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設於幹道,告示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設於支道,車輛應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
縣警局交通隊隊長黃維章指出,路權的先後順序攸關不慎發生車禍後肇事責任有無、多少,用路人不能不具備「路權觀念」,他要呼籲地區用路人要確實遵守路權規定,並且身體力行、確實遵守,也才能「快樂出門、平安回家」。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