劇毒農藥禁用期程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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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森堡/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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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用農藥的農友請注意!動植物防疫所表示,農委會為順應世界潮流,推動劇毒農藥退場政策,並降低農藥不當使用風險,24%巴拉刈溶液及33.6%巴達刈水懸劑(含巴拉刈之混合劑),這兩種農藥於今年十月五日起正式公告禁用期程:自一○七年二月一日起禁止加工及輸入,並自一○八年二月一日起禁止分裝、販售及使用,防疫所呼籲農友們強化劇毒農藥的管理,減少違規使用情形,以達友善環境、維護生態,並兼顧生命關懷之目的。
動植物防疫所指出,防檢局進一步表示,近年來巴拉刈防除雜草及用於紅豆落葉等需求,其替代性藥劑皆已陸續到位(固殺草等除草劑及氯酸鈉溶液枝葉乾燥劑),為落實淘汰劇毒成品農藥之既定政策,並考量不當使用造成對生命健康或生態之風險,正式啟動巴拉刈退場機制。經評估農藥業者於合法生產之產品庫存須予銷售去化,及讓農民使用有適當之緩衝期間,爰依規定分階段禁用,自一○七年二月一日起禁止加工及輸入,自一○八年二月一日起禁止分裝、販售及使用。再者,防檢局除依禁用期程禁用公告劑型農藥外,亦將積極研究開發安全劑型,並配合代噴業者專買專用制度,期未來能替代完全禁用巴拉刈液劑農藥的政策。
動植物防疫所呼籲,地區除草劑之使用量有增加之趨勢,為落實除草劑不得使用於非農業用途之原則,請使用者務必依照農藥標示記載或農委會公告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施藥。農藥業者或農民朋友,如仍持有24%巴拉刈溶液及33.6%巴達刈水懸劑等兩種農藥,請依前述規定與期程使用完畢,或洽原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辦理回收,屆時違反禁用規定者,將依農藥管理法第45條或第46條規定辦理,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50萬元以下罰金,切勿以身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