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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養殖產銷班管理計畫 公告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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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建設處昨(廿三)日發佈金門縣政府訂定「金門縣北海淺海養殖試驗區產銷班管理計畫」,並自即日起實施。這項公告係依據漁業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並自公告日起兩週內由輔導單位受理登記,本次受理產銷班登記十五戶,額滿截止;登記時資料不齊者,應於通知之十日內補正,逾期視同放棄。
縣府昨公告訂定「金門縣北海淺海養殖試驗區產銷班管理計畫」之公告事項內容包括有:
一、鑑於潮間帶養殖環境日益困難,為輔導養殖方式轉型並兼顧漁場所在地漁民權益,爰推展淺海養殖。在區劃漁業權未公布實施前,劃設北海淺海養殖試驗區(北界線為北緯24度30分,西界線為東經118度20分,最低低潮線以外海域),提供在地民眾申請養殖,特訂定並公告本計畫。
二、每班養殖面積以2公頃(200×100公尺,採東西向設置)為限,每養殖區間隔50公尺以上,並距離航道500公尺以上。
三、申請漁業產銷班需以金門縣水產試驗所或金門區漁會為輔導單位,並出具輔導同意書,輔導單位函送文件向縣府申請輔導產銷班設立及養殖許可。
四、自公告日起2週內由輔導單位受理登記,本次受理產銷班登記15戶,額滿截止;登記時資料不齊者,應於通知之10日內補正,逾期視同放棄。
五、養殖許可有效期三年,屆滿時,已核准之產銷班得優先重新申請,縣府得視公共利益暨養殖經營狀況准予展延。
六、產銷班於審核通過後應繳新臺幣十萬元之保證金,期滿且無妨害海域安全後無息退還。但有違反旨揭要點規定者,縣府得於通知產銷班改善而未改善者,動用保證金修復、拆除或抵償。
七、其餘相關事項,依本計畫實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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