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海養殖產銷班登記展延
金門縣政府建設處發佈金門縣政府公告辦理「金門縣北海淺海養殖試驗區產銷班管理計畫」之受理登記截止日期延後兩週,至本(十一)月十七日止;本次受理產銷班登記總共十五戶,至額滿截止,有欲者請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登記,投入北海淺海養殖試驗區產銷班行列。
金門縣政府訂定「金門縣北海淺海養殖試驗區產銷班管理計畫」係於上個月廿三日發佈,並依據漁業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自公告日起兩週內由輔導單位受理登記。在受理產銷班登記十五戶,額滿截止;登記時資料不齊者,應於通知之十日內補正,逾期視同放棄。
縣府訂定「金門縣北海淺海養殖試驗區產銷班管理計畫」之公告事項內容包括主要有:
(一)、鑑於潮間帶養殖環境日益困難,為輔導養殖方式轉型並兼顧漁場所在地漁民權益,爰推展淺海養殖。在區劃漁業權未公布實施前,劃設北海淺海養殖試驗區(北界線為北緯24度30分,西界線為東經118度20分,最低低潮線以外海域),提供在地民眾申請養殖,特訂定並公告本計畫。(二)、每班養殖面積以2公頃(200×100公尺,採東西向設置)為限,每養殖區間隔50公尺以上,並距離航道500公尺以上。(三)、申請漁業產銷班需以金門縣水產試驗所或金門區漁會為輔導單位,並出具輔導同意書,輔導單位函送文件向縣府申請輔導產銷班設立及養殖許可。(四)、自公告日起2週內由輔導單位受理登記,本次受理產銷班登記15戶,額滿截止;登記時資料不齊者,應於通知之10日內補正,逾期視同放棄。(五)、養殖許可有效期三年,屆滿時,已核准之產銷班得優先重新申請,縣府得視公共利益暨養殖經營狀況准予展延。(六)、產銷班於審核通過後應繳新臺幣十萬元之保證金,期滿且無妨害海域安全後無息退還。但有違反規定者,縣府得於通知產銷班改善而未改善者,動用保證金修復、拆除或抵償。(七)、其餘相關事項,依本計畫實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