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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長傷害保險條例修正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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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部務會報日前通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修正草案,新增規定鄉(鎮、市、區)公所應編列村(里)長保險費預算,其數額除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最高標準外,也應包含保險金額新臺幣300萬元以上的傷害保險,且村(里)長支領時須提出包含保險金額300萬元以上的傷害保險單據。
內政部表示,將儘速將上述的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後,送請立法院審議,希望可以從108年開始適用。
內政部指出,依現行規定,鄉(鎮、市、區)公所每年得編列每人最高1萬5,000元的預算,補助村(里)長的保險費,而村(里)長可請領的保險費種類,含括人壽、健康、傷害等各類保險。然而,在去(105)年10月,臺東縣海端鄉余元龍村長於勘災時不幸罹難,引發社會各界對村(里)長執行職務人身安全的重視。經實際調查發現,並非所有鄉(鎮、市、區)公所都有編列村(里)長保險補助費,且部分村(里)長也沒有投保足額的傷害保險,導致村(里)長執行職務時的保障打了折扣。
為確保村(里)長執行職務時的人身安全,並兼顧地方財政狀況及保險經濟原則,內政部主動修法,規定鄉(鎮、市、區)公所自108年1月1日起,應編列保險費預算,最高維持比照現行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1萬5,000元的額度,且應包含保險金額300萬元以上的傷害保險。同時,為加強村(里)長對於自身安全的重視,也規定村(里)長向公所支領保險費時,除有因年齡或健康等正當因素而無法投保外,所提出的保險費單據也必須包含保險金額300萬元以上的傷害保險。
內政部補充,除了修正法令外,今(106)年也已完成明(107)年度全國村(里)長團體傷害保險(保險金額350萬元)的招標事宜,讓村(里)長可以最少的金錢,得到最大的保障。
內政部強調,在第一線辛苦執行公務的村(里)長,是穩定我國基層社會的重要力量,內政部會持續推動各項作為,以強化保障村(里)長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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