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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法已修正 業者須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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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董森堡/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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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區食品加工業者請注意!衛生局表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三讀修正通過,明定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之來源相關文件,另配合刑法沒收新制規定,修正相關條文,請地區業者配合辦理,以免遭罰。
 衛生局表示,為強化食品追溯性,本次修正食安法第9條等相關條文,明定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的來源相關文件,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將考量實務上食品產業之特性,來規範應保存之文件種類與期間。若未保存文件或保存未達規定期限,依食安法第48條第3款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此外,另配合刑法沒收新制規定,修正食安法第49條之1及第56條之1,刪除沒收、追徵及抵償等規定,並明定犯罪所得與追徵之範圍及價格,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
 此次食安法修正,主要賦予中央主管機關可要求食品業者保存相關文件之種類與期間。相關單位將著手依修正後之食安法研擬子法規及配套措施,使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更臻周延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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