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戰地政務前已存在之建築物或墳墓未取得所有權 國產署:可檢附證明文件申請讓售

發布日期:
記者: 本報/綜合報導。
點閱率:4,779
字型大小:

別讓自己權利睡著了!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金馬辦事處提醒鄉親,戰地政務前已存在之建築物或墳墓尚未取得所有權而為公有登記者,民國108年1月9日前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管理機關申請讓售。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金馬辦事處表示,為補救戰地政務時期(民國81年11月7日前)鄉親因當時時空背景,造成原所有權人未能及時登記取得土地所有權的遺憾,並解決長期以來民意機關及民眾的訴求,立法院在離島立委關心努力下特修訂離島建設條例特別法,該法並經總統103年1月8日華義一字第1030000059號令修正公布。
  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5項「金門地區土地,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其地上已有建物或墳墓等足資證明其所有者,原土地所有人或其繼承人或占有人得於本條例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修正施行之日起5年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土地管理機關會同地政機關勘查,經確認屬實且無公用之情形者,得就其建物、墳墓所在位置核算面積,並按申請收件日當年度公告地價計價讓售其土地」。
  該規定得申請讓售之時限為108年1月9日前,該處籲請符合該條件之金門民眾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公產管理單位申請,為配合該條例之實施,該處亦同意比照金門縣政府所訂「金門縣政府受理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5項公有土地讓售作業審查要點」,從寬認定以解決長期來土地之爭議。
  鄉親如認符合該規定請儘速於期限內(108年1月9日前)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管理單位申請讓售,對於國有財產署管理部分,如有不瞭解或疑慮請於上班時間電話洽詢,電話372463,建物部分請轉分機109呂小姐,墳墓部分則轉分機111黃先生,國有財產署金馬辦事處將提供詳細說明。

  • 金城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0號 金城分銷處地圖
    (082)328728
  • 金湖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山外里山外2-7號 金湖分銷處地圖
    (082)331525
  • 烈嶼分銷處
    金門縣烈嶼鄉后頭34之1號 烈嶼分銷處地圖
    (082)363290、傳真:375649、手機:0963728817
  • 金山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2號 金山分銷處地圖
    (082)328725
  • 夏興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夏興84號 夏興分銷處地圖
    (082)33181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