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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環教工作 立院修正環境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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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莊煥寧/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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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教育法於九十九年六月制定公布後,迄今尚未修正,為配合施行後執行現況,以強化現行環境教育工作,增進全民環境認知,立法院三讀通過環境教育法修正案,並於106年11月29日奉總統令修正公布施行。
 本縣環保局指出,本次環境教育法修正增訂第24條之1;並修正第1條、第19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26條條文,計增訂1條、修正6條,總共修訂7條。
 根據環保署的說明,我國坐擁山林、四面環海,卻長期較缺乏山林、田野、海洋等環境認知教育,修法後未來將更彰顯環境教育具體推動方向,讓環境認知為全體國民所重視;並考量環境教育範圍雖然廣泛,但執行方式應與環境相關,刪除環境教育年度4小時以「參訪」型式進行,避免部分機關(構)員工假藉環境教育的名義,卻行旅遊之實,以真正落實環境教育目的。
 另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裁罰接受環境講習之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應由所屬組織指派,以杜絕爭議;裁罰環境講習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回歸行政執行法規定執行,以促使履行行政處分之義務。
 環保局表示,本次環境教育法修訂由立法院提案修法,並經總統令公布施行之增修條文內容,目的在強化及深根環境教育,提升國民環境素養,希望各界持續透過環境教育法,精進環保里程碑,從蛻變的環境中發現希望,從深根的教育中看見永續未來。
 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強化山林、田野、海洋等環境教育,爰於立法宗旨增列環境認知。(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規範環境教育計畫及成果提報機關,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定執行辦法;限定環境教育方式應與環境相關,且不得以參訪型式辦理。(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三、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代表法人、機關或團體接受環境講習之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應由其所屬組織指派。(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四、裁罰環境講習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刪除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之規定,修正回歸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執行。(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五、環境講習時數具體執行方式,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增訂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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