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委託清理廢棄物 應查訪受託者清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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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煥寧/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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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依「廢棄物清理法」之授權,訂定「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進一步透過產源事業加強關切其產生之廢棄物去化過程,以降低廢棄物遭不當清理之機率,並兼顧環境保護及促進有效物質循環。
本縣環保局指出,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之廢棄物清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大幅強化產源之連帶責任,如受託者未妥善清理,且委託事業未盡相當注意義務,委託事業應與受託者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及環境改善責任。
環保局指出,本準則明定應置或非屬應置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委託清理廢棄物應採取之管理措施、部分管理措施得委託相關公(協)會、學會、專業技師、專任工程人員或財團法人協助辦理。同時,受託者基於契約規定,完成清理後應提出妥善清理書面文件,於清理附表二廢棄物時,應配合事業查訪廢棄物清理情形。環保署期盼透過產源事業加強關切其產生之廢棄物去化過程,以降低廢棄物遭不當清理之機率,並兼顧環境保護及促進有效物質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