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保障民眾權益 業者提供禮券需先辦理履約保證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點閱率:1,300

禮券屬於預付型交易,消費者會擔心業者無法兌換商品,沒有保障。因此,經濟部依據消保法發布的「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零售業者若發行禮券,其款項必須先辦理履約保證,其方式包括:(1)銀行履保。(2)銀行信託。(3)同業互保。(4)公會聯保。以及(5)由經濟部許可之履約保證方式。
但目前實務,大型零售業大多採銀行履保或信託方式為之,至於小型企業則因成本考量,比較少用。
為因應金融支付的多元發展趨勢,經濟部除於106年9月11日已公告新增「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的履約保證方式外,再於106年12月26日公告新增(1)「信用卡或金融卡收單業務的銀行」(2)「兼營電子支付機構」2種新履約保證方式。
「信用卡或金融卡收單業務的銀行」辦理的履約保證方式,係指消費者刷卡買禮券時,銀行會等到消費者兌換商品後,再將款項撥付給業者。在此情形下,業者就不必再另行辦理履約保證或信託。
另經濟部前於106年9月11日公告新增「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的履約保證方式,包括歐付寶、國際連、橘子支行動支付、台灣電子支付、智付寶等5家公司,因為該等公司依特別法已有履約保證的規定,所以經濟部公告不必再重複進行履保;而「兼營電子支付機構」,包含銀行、中華郵政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其履約保證方式與前揭「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尚無不同,所以一併放寬,也不必重複履保。
銀行無論是辦理電子支付業務或信用卡收單業務,都是擔任價金保管的中介者,一旦保管期間內業者發生破產、歇業等問題,無法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給消費者時,銀行將依消費者請求返還禮券款項,保障資金的安全性,並降低消費者購買禮券的風險。中小企業藉此價金保管的履約保證方式,資金運用更有彈性。
有關本次新增2種禮券履約保證方式的公告內容,可由經濟部商業司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法令解釋→商工行政法規一覽表→商業法規→定型化契約相關法規命令→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項下查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