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修正發布
為強化水質管制,本縣環保局指出,環保署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新增「再生水經營業」、「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納入管制對象。另外基於提升水體品質、降低農地污染風險,該署也修正發布及廢止總計7項放流水標準,將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等特定業別管制標準整併於放流水標準中,並修正氨氮、重金屬、致癌性物質及真色色度等管制項目、限值。
環保局指出,依據環保署的說明,本次修正主要係因應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已於104年12月30日訂定公布,及配合畜牧糞尿資源再利用政策,將「再生水經營業」、「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納入管制,同步增訂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大腸桿菌管制項目,若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再增訂總氮、總磷管制項目。
環保局表示,環保署期藉由本次之修正,促使水資源循環再利用,提高執行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情形;重金屬及真色色度之加嚴管理,降低河川受到污染、染色之風險,並促進水體清潔,提升民眾視覺觀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