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非經消費者同意 拍攝人不能將婚紗照用於宣傳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點閱率:1,266
字型大小:

 準備步入禮堂的甜蜜新人,開開心心準備拍婚紗,砸了數萬元的拍攝費用,指定的攝影師卻因故換人,該怎麼辦呢?現行婚紗攝影業者提供化妝、拍照、攝影、禮服等多元服務,個別契約差異性甚大,且交易金額所費不貲,時有消費爭議產生。經濟部雖然早在87年訂定「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契約範本」,供業者及消費者作為簽約的參考,但並沒有拘束力。
 為了強化婚紗攝影定型化契約的約束力及公平性,經濟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研擬「婚紗攝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並針對實務上常發生的爭議,例如定金收取、外景拍攝、消費者選定樣片(即底片、毛片或數位攝影之電子檔案)的著作權歸屬、指定攝影師的變更等細節事項,做進一步規範。 本次所研擬的草案,明確定義適用對象為提供婚紗拍照、攝影及禮服租用服務業務的婚紗攝影業者,規範業者依照實際提供服務的階段,分次收取價金,並規範收取價金的比例上限,例如定金不可以超過契約總價的20%。至於經消費者選定樣片及照片,可以由雙方自行約定著作權的歸屬,如果沒約定,原則上著作人為業者,著作財產權人為消費者,也就是說,雖然業者是婚紗照的拍攝人,但除非經過消費者同意,否則仍不能任意複印張貼或作為宣傳使用;另外,針對未經消費者選定的樣片及照片,如果沒有消費者的書面同意,業者不能使用於其他用途,更應該銷毀相關樣片及照片。
 經濟部已於106年12月18日辦理草案的預告,廣徵各界意見,相關內容可由經濟部商業司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焦點消息→重大政策項下,或由行政院政府公報查詢,如對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107年2月21日預告截止日前提供。

  • 金城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0號 金城分銷處地圖
    (082)328728
  • 金湖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山外里山外2-7號 金湖分銷處地圖
    (082)331525
  • 烈嶼分銷處
    金門縣烈嶼鄉后頭34之1號 烈嶼分銷處地圖
    (082)363290、傳真:375649、手機:0963728817
  • 金山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2號 金山分銷處地圖
    (082)328725
  • 夏興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夏興84號 夏興分銷處地圖
    (082)33181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