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兩項春節慰助金申請 2/2截止
「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107年春節慰助金」暨「金門縣民國四十九年以前參戰自衛隊員107年春節慰助金」申請期限,即將於二月二日截止,符合資格且尚未申請者,請於規定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可親自或委託他人辦理及郵寄方式,逕向本縣各鄉鎮公所民政課提出申請,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目前,今年五十五歲春節慰助金刻正在全縣各鄉鎮公所民政課受理申請,縣府民政處提醒符合「戶籍現設籍金門縣」、「戰地政務終止前(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曾設籍金門縣累積滿十年、年滿十六歲者」之鄉親,倘於今(107)年二月十六日春節當日前年滿五十五歲,即可備齊相關申請文件,並於二月二日下班前以親自或委託他人辦理(需填妥委託書),以及用「郵寄(雙掛號)逕寄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信封上請註明「申請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三節慰助金」等方式提出申請。
縣府民政處說明,倘鄉親係於「民國四十二年二月十七日以後出生及五十二年二月十六日以前出生」,尚未申請者,應於規定申請期限截止前完成申請作業,倘未及於今年春節前十四日申請者,將自下一節次(107年端節)起發放慰助金,敬請鄉親特別注意,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另,五十五歲慰助金完成初次申請後,符合資格者次節不用再申請,縣府將於每年春節、端節、秋節各核發慰助金新臺幣一萬二千元,惟如果有於各節前年滿六十五歲、死亡、戶籍遷出本縣等情事者,縣府將撤銷其發放資格,戶籍遷出並經撤銷發放資格者須俟遷入本縣後再重新申請。
縣府民政處亦請鄉親特別留意,因本慰助金發放年齡至六十四歲止,年滿六十五歲並已申請本慰助金者(本節次為民國四十二年二月十六日前出生),民政處將自發放名冊中逕予剔除,鄉親應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儘速依據「金門縣歷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自治條例」規定,另行洽本縣各鄉鎮公所社會課請領歷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
至於金門縣民國四十九年以前參戰自衛隊員107年春節慰助金亦於本縣各鄉鎮公所民政課受理申請,縣府民政處提醒本縣民國三十三年次以前出生,符合「戶籍現設籍金門縣」、「領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核發之參戰自衛隊員榮譽國民證」、「戰地政務終止前(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曾設籍金門縣累積滿十年」等條件者,即可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於二月二日下班前以「親自辦理」、「委託他人辦理(需填妥委託書)」、「郵寄(雙掛號)逕寄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信封上請註明「申請金門縣民國四十九年以前參戰自衛隊員107年春節慰助金」等方式逕向本縣各鄉鎮公所民政課提出申請。
縣府民政處表示,倘鄉親符合申請資格條件,且尚未申請者,應於規定申請期限截止前完成申請作業,倘逾107年春節前十四日申請者將自下一節次(107年端午節)起發放慰助金,敬請鄉親特別注意,以免自身權益受損。另,本慰助金完成初次申請後,符合資格者次節不用再申請,縣府將於每年春節、端節、秋節各核發慰助金新臺幣二萬元,惟如果有於各節前死亡、戶籍遷出本縣、獲核定公費就養等情事者,縣府將撤銷其發放資格,戶籍遷出並經撤銷發放資格者須俟遷入本縣後再重新申請,如對慰助金相關申請作業有所疑義,可逕洽金門縣政府(電話:082-318823轉62130)及各鄉鎮公所聯繫窗口詢問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