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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地區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 2/9止報名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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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航港局將於107年3月舉辦金門地區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報名自即日起至107年2月9日止,向中華民國港口總工會動力小船駕駛訓練中心報名(電話:07-8118251,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南一路35號3樓,承辦人:施伊姿小姐),報名逾時或應檢送文件不齊者,不予受理。
這項測驗,將於107年3月14日(視實際天候及報名人數調整)於金門料羅港水域及國立金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舉行。
測驗科目,筆試:避碰規則與海事法規、航海常識、船機常識、船藝與操船、氣(海)象常識及通訊與緊急措施等六項。實作測驗:離岸、直線前進、後退、轉彎、S型前進、人員搜救及靠岸等七項。及格標準,各科成績均75分以上。
報考資格: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確定之紀錄,並符合下列條件:
※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資格:年齡滿18歲,未滿65歲。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或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具有下列學經歷證明文件之一者:1.曾在主管機關許可之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舉辦營業用動力小船訓練合格,領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訓練結業證書。2.曾領有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滿一年。3.曾領有二等遊艇駕駛執照滿一年。4.曾領有漁船三等船長以上執業證書。5.曾領有商船艙面部三等船副以上職務之適任證書。6.曾任海軍艙面或輪機航行值更官二年以上,並領有艙面或輪機航行值更官合格證書。
※二等遊艇駕駛執照測驗資格:年齡滿18歲。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或有職業醫學專科醫師執業之診所或直轄市、縣(市)衛生局所屬衛生所體格檢查合格。具有下列學經歷證明文件之一者:1.公私立海事、水產職業學校以上之航海、駕駛、漁撈、漁航技術、漁業、輪機等科系畢業。2.曾在動力之船舶、公務艦艇、漁船艙面或輪機部門服務一年以上,並持有相關資歷文件可資證明。3.曾在主管機關許可之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訓練合格,領有遊艇或自用動力小船駕駛訓練結業證書。4.領有二等遊艇或自用動力小船學習駕駛證三個月以上。5.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之海洋休閒觀光等科系畢業。
參加駕駛執照測驗應檢送之文件:報名表;體格檢查證明書暨申請書(證明書效期為2年內,以報名期間之送件日期檢視是否逾期)。最近6個月內1吋彩色脫帽半身相片2張;報名表簽名申請測驗及格後,同時申辦換發二等遊艇駕駛執照者,檢附相片3張(光面紙質素色背景、五官清晰含露耳朵,頭部寬度21~24mm,長度為28~33mm,不得使用合成照片、翻拍或印表機列印)。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民,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汽機車駕駛執照、僑民居留證明或有效之護照;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應檢附經許可停留或居留一年以上之證明(件);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檢附一年以上之居留證明(件)。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未結訓申請暫准報名者,由駕駛訓練機構出具證明文件,並最遲應於當場次筆試測驗前繳驗結訓證書)。
報名費:自用(二等遊艇)新臺幣1,000元、營業用1,200元(自備測驗船者,報名費新臺幣500元)。
自備測驗船者,應於報名時一併提出申請,並須配合水域管理機關之規定,自行辦妥航行許可、進出港(水域)許可及相關航行安全之規定,且依規定另配置合格駕駛人及助手。
實作測驗期間,航港局得視實際測驗情況,調整考生實作測驗艇別。測驗完畢2週後公告及格榜單並寄發不及格者之成績單,及格者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400元整,參測人員得於成績公告後15日內申請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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