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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牙聚餐善用代駕 確保用路人安全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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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分局加強酒後駕車的攔查與取締勤務。
(金城分局提供)

金城分局加強酒後駕車的攔查與取締勤務。 (金城分局提供)

年節的腳步近了,公司尾牙聚餐,民眾返鄉團聚,常有民眾心存僥倖酒後駕車,鑑於酒駕的危險行為,已嚴重侵害他人生命、身體法益,金城分局分局長李智源強調,將加強取締酒後駕車執法工作,以確保用路人行的安全。
  金城分局指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規定,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三以上不得駕車)而開車(包括汽車與機車)者,相關處罰如下:  無發生事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吊扣駕照1年,並移置車輛。
  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肇事使人受傷: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吊扣駕照2年並移置車輛。
  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吊銷駕照,移置車輛,並不能再考領駕照。
  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駕照。
  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因而肇事且載有未滿12歲兒童者,按其吊扣駕照期間加倍。
  駕駛人五年內違反(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次以上:處9萬元罰鍰,移置車輛,吊銷駕照。
  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取締酒駕勤務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者:處9萬元罰鍰,移置車輛,吊銷駕照及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另外,對於酒駕的危險駕駛行為,刑法第185-3條中也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刑法第185-4條並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金城分局呼籲民眾不要挑戰警方取締酒後駕車的決心,千萬不要以身試法,務必遵守「酒後不開車」原則,並藉由「指定駕駛」、「善用大眾運輸工具」、「利用酒後代駕服務」等方式,避免酒後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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