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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改革實施在即 縣府人事處成立專責窗口 協助提起救濟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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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金改革實施在即,金門縣政府籲請退休人員採取正確救濟途徑!縣府人事處昨日發布新稿指出,年金改革將於107年7月1日實施,屆時銓敘部及各教育主管機關將分別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重新核定退休公教人員之退休案。重新核定之行政處分,將造成退休公教人員退休所得減少,確有違反憲法對人民服公職權利之制度性保障、信賴保護原則,並侵害退休公教員工之財產權、生存權之疑義。基此,為保障退休公教人員之權益,金門縣政府人事處已成立專責窗口協助提起救濟,並將提供正確的相關資訊給退休人員。
縣府人事處表示,應將退休案重新核定的程序及如何提起救濟?分為退休公務人員及退休教師兩部分說明。
退休公務人員部分,係由銓敘部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重新審定,因此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於簽收行政處分的次日起30日內,向銓敘部提起復審,由銓敘部轉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理;如遭駁回,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縣屬退休國中、小學教師部分,係由縣府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重新核定,因此應依「訴願法」於簽收行政處分的次日起30日內,向縣府提起訴願,由縣府轉陳教育部訴願委員會審理;如遭駁回,再向地方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另外,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訴願法」規定,退休人員提起復審及訴願標的,是銓敘部或縣府的重新審(核)定處分。因此已退休人員退休當時的審(核)定函、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存計算單、95年及100年優存改革的核定函等,都不是必備的證件,反而是銓敘部或縣府的重新處分書才是必備證件。
縣府人事處指出,日前陳玉珍議員為維護退休人員權益提供的陳請書所載:「說明:……銓敘部竟未審陳情人之權益,逕依新修正退撫新法另改陳情人退休給與,……。陳情事項:……陳情人等均為金門地區退休之公務員或教師,屆時如採訴願管道救濟,亦絕大部分由鈞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受理,……鈞府訴願委員應撤銷原處分……。」等云云。依前面說明,公務人員及教師的退休案既然是分別由銓敘部及縣府審(核)定,並非縣府所屬機關學校,爰縣府訴願委員會並無權責審議並駁回銓敘部及縣府所為之行政處分,有權審理退休人員復審與訴願案者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教育部,因此該陳請書內容與法制程序不符,恐造成退休公教人員之誤解。
另外,縣府得否拒發年改處分書一節,由於退休公務人員係由銓敘部重新審定,交由服務機關轉致重新審定函給退休人員,陳議員要求縣府拒發處分書,將造成退休人員無法於法定時效30日內提起救濟,更影響退休人員於107年7月1日新法實施後,無法支領退休金及洽台灣銀行辦理優惠存款換約事宜,勢必損害退休人員財產權益及生活保障!
依憲法規定,公務人員之保障、撫卹、退休係由考試院掌理;另依教育部組織法規定,教育部掌理教育人事政策之規劃、教育人事法令之訂定。再查地方制度法規定,縣 (市) 政府辦理自治事項及委辦事項不得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縣府如拒轉發銓敘部審定函及重新核定教師退休案,將有違背憲政體制及僭越中央與地方權限之疑義!縣府有責任及義務予以釐清,讓退休人員有正確的認知,避免無法支領退休金及辦理優惠存款,並喪失最後僅存的救濟權益!遭受到二次退休權益的嚴重損害!另縣府提供簡便之救濟服務,已設立專線:082-318823*65132,提供諮詢。屆時退休案重新審(核)定時,縣府亦會主動提供復審書及訴願書,應具備之證件給退休人員,如有退休人員有需求,亦可提供到府服務,請退休人員善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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