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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養長照人才 金門縣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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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社會處發佈「金門縣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一種,目的旨在因應長期照顧人力需求,鼓勵失業、待業或在職勞工參加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對象為年滿十六歲以上之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或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漁民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並於開訓日符合相關規定資格;若是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不得以失業者身分參訓。
這項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由金門縣政府主辦,係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布之「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辦理;指導單位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訓練單位申請本計畫且審核通過之訓練單位,實施主要內容有下列各項:一、訓練單位資格,應具組織及財務狀況健全,且設立目的與老人福利、社會福利、衛生護理及長期照護相關之下列各機構團體:(一) 、依法設立之公益慈善、醫療、護理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公益慈善、醫療、護理人民團體。(二)、設有醫學、護理學或社會工作相關科系所之大專院校。(三)、醫療機構。(四)、護理機構。(五)經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評鑑甲等以上之公立或財團法人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二、訓練單位應檢具相關文件,依縣府公告之作業方式及時程申請辦理。(一)、 立案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二)、組織章程影本(無則免)。(三)、 訓練計畫書(屬辦理職前班者,應另提出訓後九十日內之就業輔導計畫,內容應包括就業輔導機制及預期達成之就業率等)。(四)、訓練場地及設備資料表(訓練場地屬租借者,應併同檢附訓練期間有效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五)、訓練場地符合建築物消防安全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利用公、私立學校或政府機關場地辦理者,得免附)。(六)、師資及助教資格證明影本。(七)、其他必要文件。
三、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之課程規劃,應符合相關規定:(一)、課程內容(詳如附錄一)。(二)、核心課程,六十二小時;實習課程,四十六小時(含回覆示教十二小時、臨床實習三十四小時)。(三)、如因居家服務單位無法協助提供臨床實習得併機構居家實習課程,惟須檢具居家服務單位無法配合之相關證明文件。(四)、每日訓練時數以不超過八小時為原則,且不得安排於午後十時至翌晨七時進行。
四、訓練單位提案時,開班規劃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各班次招生訓練人數應以三十人至四十人規劃辦理,最低開班人數須達原定招訓人數二分之一(含)以上,且不得低於十五人;離島、偏遠地區之最低開班人數須達十人(含)以上。(二)、前款最低開班人數以開訓當日之參訓人數計算,未於開訓當日完成報到者,除已辦理請假事宜外,應視為放棄參訓資格。(三)、訓練班次為職前班者,訓練對象以失業者為優先;招生人數不滿者,得 招收在職者,其比率以不逾招生人數百分之十五為原則。(四)、訓練班次為在職班者,以在職者為訓練對象;招生人數不滿者,得招收失業者,其比率以不逾招生人數百分之十五為原則。(五)、訓練單位所辦班別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審查及不予核定班次之重要參考:1、上年度就業率低於百分之三十五或連續二年低於百分之四十五。2、於離島、偏遠地區所辦班別,上年度就業率低於百分之二十五或連續二年低於百分之三十五。
此外,訓練單位辦理招訓、甄試、開訓、宣導及訓後成效應辦理事項等其他作業應注意事項應依縣府作業規定辦理;縣府依其成績考核結果,補助下列個人訓練費用:(一)、經成績考核及格,取得結業證(明)書,且符合免繳自行負擔費用之參訓者資格條件及應附證明對照總表所列對象身分之一者(詳如作業手冊),依核定之個人訓練費用單價全額補助。(二)、經成績考核及格,取得結業證(明)書,未具前款所列對象身分者,依核定之個人訓練費用單價補助百分之八十,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三)、經成績考核結果不及格,未取得結業證(明)書者,依前二款規定之補助標準,補助其二分之一。(四)、在職勞工參加本計畫之補助金額,納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相關計畫補助額度內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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