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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獎學金 3/1至3/15受理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者翁維智/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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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106年度下學期獎學金將從3月1日起至3月15日止受理申請,縣府指出,獎學金合格人數超過預定錄取名額時,則依申請人學業成績高低決定優先順序,學業成績相同時,再依操行成績高低決定;學業、操行成績皆同時,則由審查委員會議決之。另大專院校同一校系(科)申請人,以核給成績最優者一人為原則。
為鼓勵本縣青年求學深造,藉以培植地方建設人才,金門地區獎學金申請對象以學生現仍在籍,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須全時進修者(不含在職專班、帶職帶薪或帶薪進修者)即可提出申請:
1.學生設籍金門縣連續達三年。
2.父或母(監護人)設籍金門縣連續達十年現仍在籍。
金門縣政府獎學金設有二種:
(一)一般肄業學生獎學金一百五十五名(不含就讀夜間部、進修部及已畢業學生):
1.公立大學(學院)每學期錄取五十名,每名新台幣四千元。
2.私立大學(學院)每學期錄取五十名,每名新台幣四千元。
3.國外大學(經教育部認可學校)每學期錄取五名,每名新台幣四千元。
4.公立專科學校每學期錄取五名,每名新台幣三千元。
5.私立專科學校每學期錄取五名,每名新台幣三千元。
6.金門公立高中(職)學校每學期錄取三十名,每名新台幣二千元(高中取十五名,高職取十五名)。
7.台省公私立高中(職)學校每學期錄取十名,每名新台幣二千元(公立高中﹝職﹞取五名、私立高中﹝職﹞取五名)。
(二)研究生獎學金(經教育部認可學校):
1.考取國內外公私立研究所(一次獎勵)碩士班每名一萬元,博士班每名二萬元。
2.凡獲得國內外博士學位(一次獎勵,須持有兩年內畢業證書及論文),得申請獎勵金新台幣二萬元。
金門縣政府獎學金之申請除金門高中(職)學生由學校彙送縣府審查外,其餘高中(職)、大專院校得由申請者於規定期限內逕寄縣府辦理。其獎學金之申請規定包括:
(一)大專院校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1.大專院校在學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操行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者。
2.國外大學在學學生,當學期至少修滿十個學分,所修科目成績必須有半數以上屬A者始可申請。
3.高級中等學校在校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者,且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若已完成銷過者不在此限)。
4.高級中等學校暨大專院校一年級新生,第一學期均不得申請一般肄業獎學金。
(二)出國留學及國內研究院所研究生:
1.自費出國留學,在教育部認可國外大學研究者。
2.經國內公私立研究所,錄取為研究生並經入學註冊者。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1.享有政府公費待遇者。
2.有一科成績不及格者。
3.曾受記過處分者(大專)。
另申請獎學金學生應填具申請書一份,並檢具下列證件:
1.在校肄業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蓋有註冊章,正反兩面)。
2.前學期成績通知單。(研究生免附)
3.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填附全時進修屬實,非屬在職專班、帶職帶薪或帶薪進修者切結書(研究生須檢附)。
5.學生本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郵局或土地銀行帳戶)
本獎學金相關申請規定及申請表件請逕至金門縣政府教育處網站下載(http://www.km.edu.tw/金門縣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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