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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覽車堵小客車23秒 司機罰1萬8

發布日期:
記者: 陳冠霖/金湖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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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覽車司機將車停在路中央阻擋交通,遭罰1萬8000元。(金湖分局提供)

遊覽車司機將車停在路中央阻擋交通,遭罰1萬8000元。(金湖分局提供)

遊覽車擋路遭罰!一名陳姓遊覽車司機2月中駕駛遊覽車在金沙鎮高陽路與一小客車發生行車糾紛,雙方車輛沒有碰撞,但陳姓遊覽車司機將遊覽車停在路中央長達23秒,並下車與小客車司機起口角。事後,陳姓遊覽車司機將車停在路中央阻擋交通的影片被檢舉至警方,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遭罰款1萬8000元。
金湖分局日前接獲民眾檢舉指出,高陽路有危險駕車行為,並附上行車監視器影片,經調查後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舉發,需罰款新台幣1萬8000元。
金湖分局表示,經勘查民眾所提供之檢舉影片發現,在2月17日13時許,車號WW-XXX的營業遊覽大客車陳姓駕駛人行經金沙鎮高陽路時,閃避另一民眾所駕駛之車輛。兩車並未發生碰撞情形,惟陳姓駕駛人於閃避該車輛後,卻將遊覽車停放於高陽路上達23秒,佔據高陽路之兩線車道,顯然已阻礙往來車輛之通行權利,陳姓駕駛人並下車於路上與另一駕駛人發生口角。
金湖分局指出,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另依該條第4項規定,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金湖分局長張文峰表示,駕駛人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危險駕車行為,極易造成交通事故,實不可取,需付出高額罰款的代價。金湖分局將持續執行「防制危險駕車勤務」,於地區重要路段加強執法。並呼籲駕駛人開車、騎車不超速,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才是回家平安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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