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肢障者可報考司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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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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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2月8日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修正草案,刪除「重度肢障」為司法官考試體格檢查不合格之規定。亦即今(107)年起,重度肢障者將可報考司法官考試。
根據考選部表示,我國民主進程及社會發展已臻成熟,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利受憲法保障,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限制,自應以用人機關職務必要及最少限制為原則。而查日本、德國、法國等先進國家之司法官考試,尚無限制肢體障礙應考人報考,考量肢體障礙應考人之應考試權不宜被剝奪,考選部乃主動邀請司法官用人機關及學者專家共同檢討,參酌先進國家作法,同時配合國際人權發展趨勢,擬訂司法官考試規則修正草案,刪除「重度肢障」為司法官考試體格檢查不合格之規定。
本案係考選部於106年11月報請考試院審議,2月8日獲考試院院會通過。此一改變除遵循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外,亦呼應國際公約相關規範,使得具優異法學素養之重度肢障者亦可貢獻專業於司法界,實為我國人權保障一大躍進,亦對社會多元和諧有重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