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璉文化藝術基金會 文藝補助受理申請
財團法人金門酒廠胡璉文化藝術基金會為了促進金門地區整體表演藝術文化活動發展、扶植文化藝術團體,以提供多元化的表演藝術水準,特別針對文藝活動進行補助,現已開始接受申請,並將在今(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截止受理申請(以送達為準),基金會將視年度預算並就個案酌予補助。如送件時當年度預算經費已用罊,基金會得不經公告,提前截止受理申請。
根據補助要點說明,補助的類別分別有:音樂、戲劇、舞蹈、民俗技藝、傳統戲曲、街頭藝人表演等各項藝文活動。而補助對象及限制上,需為:一、依法設立登記有案之法人團體、文化社團、演藝團體及學校。但不含政府機關、政黨及其出資、捐助成立之法人組織。每單位並以每年申請補助一次為限。二、領有金門縣政府核發有效期限內的街頭藝人證照者,申請補助以每年一次為限。三、領有各縣市政府(金門縣除外)核發有效期限內的街頭藝人證照,並有意願至金門進行展演者,申請補助並以每年一次為限。四、申請人同時具有兩項以上資格者,需擇一身分申請,且申請補助次數合併計算。五、限受理補助申請年度內執行的藝文活動。
申請人於提出申請時,應提報申請書表,一式十份,並以A4大小列印按序裝訂成冊,寄送至「892金門縣金寧鄉桃園路1號」財團法人金門酒廠胡璉文化藝術基金會收,信封並請註明「文藝活動補助申請」,向基金會提出申請。而申請人之程序或是要件未完備者,將不會予以補助,同時申請資料不予退回。申請人若未按基金會之規定的申請書表填寫,將不列入審查,且不予退回計畫書。另申請人如就同一活動向其他機關、單位提出補助或贊助申請獲補助、贊助者,申請人應於申請計畫書載明向各機關、單位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事後取得贊助、補助者,申請人並應以書面報基金會備查。
在補助標準方面:一、法人團體、文化社團、演藝團體、學校及領有金門縣政府核發街頭藝人證照者:將以補助申請單位辦理各項活動所需之消費性經費支出為主,不包括採購固定資產、設備等資本門支出。補助金額上則是以「部份補助」為原則,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以不超過申請計畫書所載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為限。而領有金門縣政府核發之街頭藝人證照者,如同時領有金門縣文化局補助者,合計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活動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且接受補助者應依計畫需要撙節開支,且補助經費不得支用於宣導品、紀念品、活動前置作業費用等。接受補助者的員工、負責人,不得列支活動相關費用,如工作人員費、出席費、講師費。接受補助者不得有營利的行為,若有收取學費、報名費、入場費等,不得提出申請。若已獲補助,經查證屬實,除應予追繳已補助款項外,並將列管不得向本會提出申請補助。二、若是領有各縣市政府(金門縣除外)核發街頭藝人證照者:每案以補助人員交通費、住宿費、膳雜費為限。交通費是以搭乘經濟(標準)座(艙、車)位,檢據核實列支;住宿費則是以每人每日新台幣一千六百元整,檢據核實列支;膳雜費是以每日新台幣兩百五十元整,檢據核實列支。
而獲得補助之申請人,應確實依法取得演出場地使用權並遵守相關法律規定。申請人所製作或提供活動照片、幻燈片、錄音、錄影、成果報告書等文字或影像紀錄資料經提送後,即視為申請人無償同意基金會就相關申請資料、服務計畫書、結案成果、照片、影像等可不限次數、年限、地區、方式、媒體加以發表利用,或運用至各項公益宣傳、推廣、展覽、網站及出版時使用。申請人提供或錄製之內容及使用之文字、影音、圖片如侵害他人權利,衍生法律責任與賠償事宜概由申請人負責。且非領有金門縣政府核發之街頭藝人證照者,於展演現場不得有收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