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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金城擄人強盜案 一審判決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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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於去年8月18日上午的金城鎮代表會陳主席遭擄強盜案,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針對這起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結夥攜帶兇器強盜案件一審判決,主嫌陳○宇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其餘四名嫌犯,各被判七年六個月至一年八個月不等的刑期,併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金門地方法院合議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長、陪席法官王鴻均、受命法官林秀菊是於3月21日下午2時25分針對被告陳○宇、楊○皓、許○奇、洪○凱、蘇○慶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結夥攜帶兇器強盜案件進行宣判。
合議庭判決主文中指出,陳○宇共同意圖犯罪而運輸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楊○皓共同意圖犯罪而運輸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許○奇犯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洪○凱犯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蘇○慶犯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去年(106)年8月18日上午8時許,陳○宇駕駛上開購買之自用小客車,搭載楊○皓、陳○銘、許○奇、洪○凱至金門縣金城鎮伯玉路一段陳○成服務處外,並以土地買賣為由約得陳○成至其服務處,於陳○成至其服務處開門後,並持槍突擊其頭部,以電擊棒電擊及以徒手毆打,並上手銬,要求陳○成交出現金或開立本票、支票。陳○成拒不交出且反抗喊叫,許○奇與陳○銘並以膠帶封住陳○成嘴巴,以粉紅色購物袋套在陳○成頭上,由洪○凱搜刮強盜服務處內之土地所有權狀、洋酒、玻璃水瓶、包包等物。
陳○宇等人為迫使陳○成交出現金及簽發支票、本票,旋將陳○成強押至上開車輛,由楊○皓駕駛至金門縣金寧鄉后湖地區某處民宅,並要求陳○成交出現金或開立本票、支票及告知提款卡密碼,因陳○成拒不交付財物,陳○宇等人復持續毆打陳○成身體多處致傷。其後,再由許○奇對陳○成搜身,強盜內含現金新臺幣3萬2000元、金融卡、信用卡、證件、支票等物及皮夾1個。其後,許○奇見強盜後未取得大筆現金,亟欲離開金門,陳○宇等人即離開上開民宅。嗣陳○成趁陳○宇等人離開且腳銬鬆脫後,自行取下頭套,逃離該民宅,旋經路人發覺報警。
合議庭認為,被告陳○宇等人為遂行強盜陳○成之目的,竟自臺灣購買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及子彈運輸至金門,對於社會治安影響甚鉅,並進而持槍強盜被害人陳○成之財物,致其受傷,造成被害人內心驚懼及財產權之侵害,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及被害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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