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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幼兒園招生注意事項公告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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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公立幼兒園辦理107學年度招生公告期程將自今年四月二日(星期一)起,將招生公告或簡章資訊,公告於各校(園)網站、公佈欄、縣內網站或報紙;預定四月二十八日(星期六)辦理登記,地點在本縣各公立幼兒園,報到及註冊日期則由本縣各公立幼兒園自訂。
縣府教育處昨(廿二)日公告金門縣107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招生注意事項,辦理招生之公立幼兒園共計廿一所,招生對象為本縣107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招生之「適齡幼兒」,以設籍本縣或居留本縣之外籍或華裔(須出示護照或居留證正本)幼兒為限,如係寄居身分,必須有合法之監護人;另原住民幼兒可免除設籍之規定。
招生年齡:(一)、五足歲:民國101年九月二日至民國102年九月一日出生者。(二)、四足歲:民國102年九月二日至民國103年九月一日出生者。(三)、三足歲:民國103年九月二日至民國104年九月一日出生者。
招生名額:(一)、各園扣除原園升班後,其餘名額開放招生登記。(二)、四至五足歲之幼兒,每班以三十名為限,採混齡編班,招生人數足以分班(二班以上)之園所可採「分齡」編班方式辦理。(三)、三足歲之幼兒,每班以卅名為限。(四)、全園低於廿一人,其中大班低於十六人或小班低於十六人,全園編為一班。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所定幼兒年齡之計算,以幼兒入幼兒園當學年度(107年學年度)107年九月一日滿該歲數者。(一)、辦理入園登記以一次為原則,如第一次申請登記人數不足時,應繼續辦理第二次、第三次……隨時登記入園,至額滿為止。(二)、登記日不得藉故拒絕學生或家長辦理登記事宜,登記時間截止後不得受理,並於登記截止日將新生登記名冊公佈。(三)、申請登記卡,由各園自行設計印製,辦理登記時,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簽名蓋章。
另,優先入園資格及審核:(一)、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4條,凡符合下列情形者,請以優先順序申請入學:第一順位:1、低收入戶子女。2、中低收入戶子女。3、身心障礙幼童。4、原住民幼童。5、特殊境遇家庭子女。6、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二)其他:第二順位:7、經縣府社會處轉介輔導之危機家庭或機構安置之幼兒。8、父或母一方為身心障礙人士之幼兒。9、父或母一方為大陸或外國籍、華裔之幼兒。10、幼兒園及其所屬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11、雙胞胎或多胞胎幼兒。
此外,各校(園)得視需組成招生委員會,依下列事項辦理招生入園申請登記事宜:(一)、招生公告或簡章:內容應包括登記日期、時間、方式、地點、幼兒入園資格、優先入園資格、申請期限、應繳證件、招生名額、報到及註冊日期等。(二)、一律以「自由申請登記」入園,嚴格禁止採用測驗、口試或任何類似考試等方式作為錄取入園之依據;身心障礙學生申請登記入園,各園不得拒絕。(三)、登記時應繳驗戶口名簿正本,各校(園)工作人員應切實核對登記卡所填之資料是否與戶口名簿(外籍或華僑幼兒須出示護照或居留證正本)內所載完全相符,並審查其入學資格,如符合規定,即應於戶口名簿上加蓋戳記。(四)、各校(園)分別自行辦理招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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