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修正發布
為了推動更為簡政的便民措施,有關修正後的「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已經於今(一○七)年的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了,勞動部表示,預估在細則修法以後,每年約會有一萬多名勞工於申請相關保險給付時,可以更為簡便。
勞動部表示,根據修正發布的「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以及第十五條的規定,被保險人在參加職業訓練期滿後,未能推介就業而申請失業給付,或是請領失業給付後,經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的安排,參加職業訓練而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時,如其匯款之金融帳戶與之前請領給付或津貼之帳戶相同時,被保險人可免再提供存摺影本。
勞動部說明,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訂定發布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是於一百零六年的五月二十六日修正。而勞動部為了達到簡政便民的理念,並且簡化保險給付的申請手續,爰修正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的第十三條以及第十五條,增訂了被保險人參加職業訓練期滿未能推介就業而申請失業給付,或請領失業給付後再參加職業訓練而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時,得免付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