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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領務4/17將抵金沙服務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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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上個月下旬在金湖鎮戶政事務所辦理行動領務服務後,金門縣政府民政處再發佈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將於四月十七日(星期二)下午假金沙鎮戶政事務所受理中華民國普通護照之申請、補、換發業務(均不含速件之申請),屆時護照將統一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為領取,並以快捷方式(收件地區以臺灣及各離島為限)代送到府。
護照規費為每本新臺幣一千三百元,但未滿十四歲者、男子年滿十四歲之日起至免除兵役義務前,因尚未服役致護照效期縮減者,每本收費新臺幣九百元。另,申請人須另繳交由郵局寄送新照之快捷費用,該筆費用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收費標準辦理。
申請普通護照(金門行動領務專用)時需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一份、繳交最近六個月內拍攝之彩色(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光面白色背景照片一式二張,照片一張黏貼,另一張浮貼於申請書,並請繳交尚有效期之舊護照(限非首次申請護照者)。
另,年滿十四歲及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並將正、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正面影本上須顯示換補發日期)。未滿十四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請繳驗戶口名簿正本(倘父母離異,戶口名簿須含詳細記事)或最近三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正本一份(驗畢退還),並附繳完整影本一份。還有,未滿十四歲者首次申請護照應由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 陪同親自辦理。
未婚且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 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除黏貼簽名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外,並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倘父母離婚或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父或母或監護人請提供有權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證明文件正本(如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保留完整記事欄之戶籍謄本)及國民身分證正本。
年滿十六歲之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三十六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男子及國軍人員、服替代役役男於送件前,請持相關兵役證件(已服完兵役、正服役中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正本,如身分證役別欄有載明役別者,免附。)先送國防部或內政部派駐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櫃檯,在護照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尚未服兵役者免持證件,直接向上述櫃檯申請加蓋戳記),再赴相關護照收件櫃檯遞件。
護照剩餘效期不足一年,或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者可申請換照。申辦護照答詢電話:領事事務局02-23432807 或02-23432808,中部辦事處04-22510799,南部辦事處 07-2110605,東部辦事處03-8331041,雲嘉南辦事處05-2251567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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