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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選招牌廣告設置有法可循 請各政黨及參選人共同遵守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維智/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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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建設處於日前公告「福建省金門縣第7屆縣長、縣議員、第12屆(烏坵鄉第10屆)鄉鎮長、鄉鎮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競選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地點、期間及限制事項」,呼籲各政黨及參選人設置地點需先取得土地相關權利人的同意,並請依據下列原則設置:
1.不得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及市容觀瞻,且不得設置於各圓環之內環、橋樑兩側、機關(構)、學校、其他公共設施、港區(含出入口道路)、機場區(含出入口道路)、公車站牌前(含公車候車亭)。
2.交叉道路轉角十公尺範圍、反光鏡前、遮蔽監視器或特殊角度等不得設置。
3.各圓環外側、一般道路等,應設置於低矮樹欉外側,無低矮樹欉者則以道路邊緣向外退縮三公尺設置為原則,並避免遮蔽行車及人行視線。
建設處進一步表示,競選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應固定牢固,且設置期間請各政黨、參選候選人及行為人應不定時派員巡視,如有傾斜、風倒、損壞或脫落之情形,應立即自行修復或拆除。如遇颱風警報發布時,應巡查所設置競選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安全性,如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應立即自行部分或全部拆除,俟颱風警報解除後始得恢復設置,如因設置或管理不善,致損害於他人者,設置之政黨、參選候選人及行為人應負完全之法律及相關責任;如致公物受損者,應全額賠償。並且應於投票後七日內自行拆除,並不得轉做其他使用。
建設處再次提醒各政黨及參選人確實依規定辦理,以維護金門縣公共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及市容景觀,違者依建築法相關規定予以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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