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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營業場所應有空污防制設施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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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達成行政院院會通過之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加強管制國內餐飲業營業場所於作業期間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對於民眾造成之影響,環保署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授權,訂定餐飲業空氣污染物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要求符合管制條件之餐飲業者,皆應裝設集氣設施、排氣管線、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及排放口等設施,藉以有效收集並處理於餐飲烹煮作業區內所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減少對於民眾生活環境之影響,改善空氣品質。
本縣環保局指出,本次預告相關資料可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 index.asp),或於預告日(5月17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於本草案公布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 (Email: chho@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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