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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免公務員觸法 縣府加強宣導赴大陸申請規定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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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小三通的發展,兩岸居民往來日益頻繁,金廈生活圈已儼然形成!金門縣政府籲公務赴大陸地區應確實辦理請假手續,以免受罰。在昨天召開的縣府主管會報,縣長陳福海也責成縣府人事處加強宣導公務員赴大陸申請規定,避免所屬機關學校公務員因不諳規定而觸法。
 縣府人事處表示,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提出申請。
 縣府人事處說明所稱「公務員」,係採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之「廣義公務員」,包括服務於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之職員、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警察、現役軍(士)官、依法令從事公務之義務役士兵、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含受有俸給代表民股之董事或監察人,惟不包括純勞工),以及擔任政府投資民營事業機構且受有俸給之官股董事。前開人員赴大陸均應事先申請,經許可後,始可赴陸。
 縣府人事處並進一步說明,縣市長、政務人員,應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法務部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違反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未涉及國家機密之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及警監3階以上警察人員,向內政部申請許可(授權由移民署審核),違反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未涉及國家機密之簡任第10職等以下公務員及警監4階以下警察人員進入大陸地區,向所屬機關申請核准,違反者由服務機關行政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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