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逃逸 原來是冒用車牌
超速逃逸爆案外案!一名李姓駕駛人日前超速行駛,還拒絕警方攔檢而逃逸,事後警方依車牌找車,卻發現車號和車型對不上,於是警方挨家挨戶地毯式搜索,總算找到這部車和李姓駕駛人,才發現是李姓駕駛人原始車牌因違規被查扣,他又向朋友借來一個已經「報廢註銷」的車牌使用,卻因自己超速而露餡。
金湖分局表示,金沙分駐所員警近日於金沙鎮環島東路執行「嚴懲惡性交通違規取締」勤務時,突見一部賓士自小客車,以時速91公里速度奔馳而來,因其明顯超速,員警想要將其攔下,沒想到賓士車駕駛竟視員警於無物,並未停車受檢而逃逸。
經警方調查後,發現原來這部車是所謂的「權利車」,其李姓駕駛人之前因交通違規被查扣原始車牌在案,缺了車牌、無法上路,李姓駕駛人竟異想天開,向友人借了一個已經「報廢註銷」的車牌來掛在自己車上,最後卻仍因自己超速而東窗事發。
金湖分局表示,有關「權利車」行駛道路的適法性部分,若駕駛人以「原牌」上路者,目前雖然完全合法,但是會被已設定動產擔保抵押登記之銀行拖回去,變成「法拍車」。若是採「貼牌」上路者,參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除將面臨3600元至1萬800元罰鍰外,且牌照、號牌可能當場被吊銷;若沒有掛牌而繼續上路,「權利車」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8款、第3項規定,必須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最後,警方就會通知已設定動產擔保抵押登記之銀行,前來取車或進行拍賣程序。
總之,警方呼籲,購買權利車者,買到的只有車輛的「使用權」,沒有實質的所有權,車主為了避免車輛被銀行追回,大多採用「貼牌」策略,即購買或借用其他正常車牌懸掛在權利車上,藉以躲避債權銀行的追查。
不過,這種貼牌的行為,其實是遊走於法律邊緣,且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尤其目前有很多在網路購物的年輕族群,對車輛相關法令的知識不多,容易被低廉的售價及銷售人員的吹捧所誤導,而掏錢買車。一旦買下權利車,賠錢事小,觸犯法律規定事大。希望地區民眾購買車輛應尋正常管道,最好是找正派經營且信譽較佳的中古車業者,千萬不要因為一時貪小便宜而惹禍上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