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處修法禁止廣告污染視覺影響交安
為避免樹立廣告影響交通安全及環境景觀視覺汙染,金管處修訂「受理申請設置樹立廣告審查作業事項」,以作為民眾在國家公園區域內申請設置樹立廣告之準據。經審查許可設置樹立廣告之土地即非為農業使用,請民眾多加注意,以免影響權益。
因應金門地區日益多樣化的商業活動及形象廣告,各交通輻湊地區廣告招牌的樹立行為日漸頻繁,為避免樹立廣告影響交通安全及環境景觀視覺汙染,造成民眾生命及財產的危害,金管處參酌《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及依《國家公園法》規定,修訂「受理申請設置樹立廣告審查作業事項」,以作為民眾在國家公園區域內申請設置樹立廣告之準據。
金管處《受理申請設置樹立廣告審查作業事項》以金門國家公園計畫第二類一般管制區內為準,設置位置不得突出基地建築線或街道境界線,不得建築在違章建築物之上,不得危害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景觀,不得設置於各圓環之內環、橋樑兩側、機關(構)、學校、其他公共設施、公車站牌前(含公車候車亭)。交叉道路轉角10公尺範圍、反光鏡前、遮蔽監視器或特殊角度等亦不得設置。樹立廣告之固定支撐物及構架應符合堅固原則及使用不燃材料。廣告物之內容,依法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非經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設置。設置樹立廣告的規格自地面算起高度不得超過6公尺、設置於建築物屋頂上之樹立廣告不得超過3公尺,每處樹立廣告總表面積不得超過20平方公尺。樹立廣告總表面積在1.5平方公尺以下者得免辦理申請。
申請設置樹立廣告者應備具申請書、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或使用權同意書、設計圖說(含廣告內容、規格、位置、材料及固定方式之立面、平面、配置圖等)、施工安全保證書、設置地點現況照片等文件向金管處提出申請,若經金管處初步審查有交通安全、景觀及妨礙國家公園計畫之虞者,金管處亦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機關團體召開會議審查。審查許可設置之樹立廣告有效期間(含施工期)為3年,期限屆滿後,原許可失其效力,未重新申請審查許可或恢復原狀者,由金管處依建築法第95條之3規定辦理。本作業事項未盡之處,應依相關法規辦理。執行中若有未盡事宜,金管處並得隨時檢討修正。
最後金管處呼籲民眾,經審查許可設置樹立廣告之土地即非為農業使用,不得申請認定為農業用地,因此將會影響該土地所有權人土地過戶時申請不課徵(農地)土地增值稅、農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等資格,請民眾多加注意,以免影響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