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與縣選委會 公告年底選舉候選人登記事宜
距離年底選舉還有九十幾天!中央選舉委員會昨(23)日公告107年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期間、地點、應備具之表件及應繳納之保證金數額等事項。其公告事項內容如后:
一、申請登記期間之起止日期、時間及地點:(一)起止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起至8月31日止。(二)時間:每日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三)地點: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指定之地點。
二、應備具之表件及份數:
1.候選人登記申請書,1份。
2.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1份。
3.本人最近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1份。
4.本人一式2寸脫帽正面半身光面相片(包括登記申請調查表之相片),5張。
5.刊登選舉公報之政見及個人資料,1份。
6.候選人學歷為學士以上學位,其學位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正本驗後發還。(其為國內學歷者,應檢附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授予之學位證明文件;其為國外學歷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國外學歷證明文件,畢業學校應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列入參考名冊,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 評鑑團體認可;其為大陸地區學歷者,應檢附中央教育行政機關採認之證明文件;其為香港或澳門學歷者,應檢附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學歷證明文件,畢業學校應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列入認可名冊。國內外學歷證明文件,於93年3月20日以後辦理之總統、副總統選舉及97年1月12日以後辦理之各項公職人員選舉;大陸地區學歷證明文件,於103年11月29日以後辦理之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曾刊登選舉公報學歷 欄內之候選人學歷,得予免附。但應於刊登選舉公報之個人資料及政見稿內註明該學歷及選舉名稱。另候選人於與我國簽署免除重複驗證國際書面協定國家取得之國外學歷,如檢附經其政府指定之權責 機關驗證之該國學歷證明文件,得免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各1份。
7.設競選辦事處者,其登記書,1份。
8.經政黨推薦者,其政黨推薦書,1份。
9.國民身分證。驗後當面發還,1份。
三、領取書表之起止日期、時間及地點:(一)起止日期:自候選人登記公告之日(107年8月23日)至登記期間截止之日(107年8月31日)。(二)時間及地點:與登記時間及地點相同。
四、申請登記應繳納之保證金:(一)直轄市長選舉:每一候選人應繳納之保證金為新臺幣200萬元。(二)縣(市)長選舉:每一候選人應繳納之保證金為新臺幣20萬元。(三)直轄市議員選舉:每一候選人應繳納之保證金為新臺幣20萬元。(四)縣(市)議員選舉:每一候選人應繳納之保證金為新臺幣12萬元。(五)保證金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保付支票或郵局之劃撥支 票為限;繳納現金不得以硬幣為之。
五、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並應繳驗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及附委託書,國民身分證驗後當面發還。
六、申請登記之候選人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填具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表,於申請登記時,向登記之選舉委員會提出申報。
記者楊水詠/縣府報導
金門縣選舉委員會昨(23)日公告金門縣第12屆(烏坵鄉第10屆)鄉鎮長、鄉鎮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期間、應備具之表件及份數、領取書表之時間、地點及應繳納之保證金數額等事項,並從8月27日起至8月31日止受理申請登記。
依金門縣選舉委員會昨天公告金門縣第12屆(烏坵鄉第10屆)鄉鎮長、鄉鎮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事項,內容包括下列各項:
一、申請登記之起、止日期、時間及地點:
(一)、起、止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起至8月31日止。
(二)、時間:每日上午8時起至12時止,下午1時30分起至5時30分止。
(三)、地點:1.金城鎮-金城鎮公所(金城鎮民生路2號)。2.金湖鎮-金湖鎮公所(金湖鎮林森路2號)。3.金沙鎮-金沙鎮公所(金沙鎮環島東路一段112號)。4.金寧鄉-金寧鄉公所(金寧鄉仁愛新村1號)。5.烈嶼鄉-烈嶼鄉公所(烈嶼鄉西路60號)。6.烏坵鄉-(1)烏坵鄉公所(烏坵鄉大坵村1號)。(2)金門縣選舉委員會(金城鎮民生路60號金門縣政府大禮堂)。
二、應備具之表件及份數如后:
(一)、登記申請書1份。
(二)、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1份。(自行粘貼相片1張)。
(三)、本人最近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1份。(全部或部份謄本,但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本人2寸脫帽正面半身光面相片5張。(黑白或彩色均可,包括自行粘貼登記申請調查表1張,並必須使用同一型式相片,背面書明候選人姓名及選舉區別)。
(五)、刊登選舉公報之政見及個人資料1份。(請以電腦打字或深色筆書寫,如有刪改應於刪改處蓋本人之私章)。
(六)、候選人學歷為學士以上學位,其學位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後發還。其為國內學歷者,應檢附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授予之學位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後發還);其為國外學歷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國外學歷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後發還),畢業學校應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列入參考名冊,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其為大陸地區學歷者,應檢附中央教育行政機關採認之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後發還);其為香港或澳門學歷者,應檢附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學歷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後發還),畢業學校應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列入認可名冊。未檢附學歷證明文件者,選舉公報不予刊登該學歷。惟國內外學歷證明文件,於93年3月20日以後辦理之總統、副總統選舉及97年1月12日以後辦理之各項公職人員選舉;大陸地區學歷證明文件,於103年11月29日以後辦理之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曾刊登於選舉公報學歷欄內之候選人學歷,得予免附。但應於刊登選舉公報之個人資料及政見稿內註明該學歷及選舉名稱。另候選人於與我國簽署免除重複驗證國際書面協定國家取得之國外學歷,如檢附經其政府指定之權責機關驗證之該國學歷證明文件,得免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七)、設立競選辦事處者,其登記書1份。
(八)、經政黨推薦者,其政黨推薦書正本1份。(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政黨推薦書應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政黨之圖記;登記期間截止後補送者,不予受理)
(九)、國民身分證正本,驗後當面發還。
三、領取書表之時間及地點:(一)時間: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起至8月31日止,每日上午8時起至12時止,下午1時30分起至5時30分止(例假日照常受理)。(二)地點:與申請登記之地點同;或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下載(網址:www.cec.gov.tw)。
四、候選人應繳納之保證金數額:(一)鄉(鎮)長保證金新台幣12萬元。(二)鄉(鎮)民代表及村(里)長保證金新台幣5萬元。(三)保證金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保付支票或郵局之劃撥支票為限;繳納現金不得以硬幣為之。
五、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並應繳驗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及附委託書,國民身分證正本驗後當面發還(申請登記時,應攜帶申請人於申請表件蓋用之印章,以備校正表件文字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