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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起攔查拒檢肇事傷亡最高處15萬罰鍰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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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警政署的統計,每年平均有將近1萬件拒檢逃逸案件,為了避免駕駛拒檢甚至逃逸肇事,讓無辜民眾或是執法員警因此受傷、死亡,因此立院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加重罰則,行政院核定於本(9)月1日開始實施。
縣警局指出,今(107)年5月份時,立法院已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61條及63條修正條文,汽車駕駛人有違反交通規則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由原本的併罰新臺幣3,000元到6,000元,大幅提高為處罰新臺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於5年內違反本項規定2次以上者,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
另外,拒檢逃逸導致肇事造成人員死傷及撞傷正在執行勤務中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吊銷其駕駛執照;於5年內違反本項規定2次以上者,並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縣警局交通警察隊表示,執法僅是手段,為有效改善交通秩序,端賴用路人共同遵守交通規則,修法加重罰則是希望能嚇阻拒檢民眾衝撞攔檢站,保護無辜民眾或是執法員警生命安全,希望用路人能確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共同營造「遵守路權、你我安全」的優良交通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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