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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選旗幟設置 環保局公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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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莊煥寧/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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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縣環保局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2條規定公告「金門縣第7屆縣長、縣議員選舉及第12屆(烏坵鄉第10屆)鄉(鎮)長、鄉(鎮)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競選旗幟及布條設置地點、期間及限制事項」,各候選人之競選旗幟及布條可於本(9)月24日起至11月23日止進行設置,公告內容還包括可設置地點及限制事項,詳細內容請參考發佈之公告或環保局網站,請各候選人之遵循辦理,做個優質參選人員。
 環保局指出,為提供選舉候選人宣傳管道,該局依法公告選舉競選旗幟及布條設置地點、期間及限制事項,各競選旗幟及布條設置地點為金門縣各鄉鎮(含烏坵鄉)之主、次要道路及市區或自然村。但港區(含入出口道路)、機場區域(含入出口道路)、圓環內環、公車站牌前(含公車候車亭)、十字路口、T字路口及道路轉角10公尺以內不得設置。且限制設置時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不得張貼、黏貼競選廣告於牆面、樑柱、電桿、路燈(桿)或其他土地定著物;不得妨礙環境觀瞻,若有損壞、脫落或傾斜情形,請即時修復或拆除;不得以膠帶將旗幟或布條黏貼於路燈(桿)及電桿上等相關行為,未依規定辦理者,環保局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及第50條處分;並由環保局、鄉鎮公所及管理機關(構)逕行拆除並沒入不予退還,請各登記參選人配合,給縣民一個整潔的縣容及安全的行車空間。
 環保局也提醒各候選人,若遇颱風期間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時,應立刻拆除,俟颱風警報解除後始得恢復設置,各競選旗幟及布條應於投票日後7日內自行清除,綑綁旗幟及布條之鐵線、束帶或繩索應一併清除。
 環保局表示,本縣歷次選舉以來,選舉旗幟布條設置已逐漸形成制度,各選舉候選人都能配合公告辦理,樹立清新選舉文化,再次呼籲各選舉候選人請循往例,知法守法發揮公民素質,共同維護縣容觀瞻及行車安全,相信更能為選舉加分塑造候選人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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