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空污排放標準公布
加強管制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行政院環保署訂定發布「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本縣環保局指出,有關本次發布相關資料可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閱。
環保署目前針對大型燃燒排放源已有特定行業別之排放標準加嚴管制,一般行業別之鍋爐設施排放量占全體燃燒源排放量10%-20%,卻僅適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且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標準已有一段時間未檢討修正,確實有訂定鍋爐設施排放標準之必要。
環保局表示,環保署為強化管制力道改善空氣品質,本次參考國際間鍋爐之管制標準、審酌國內排放現況、可行控制技術及成本效益分析結果,訂定「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本項排放標準不分規模及燃料別,加嚴粒狀污染物至30 mg/Nm3、硫氧化物至50 ppm及氮氧化物至100 ppm的排放標準,並給予業者緩衝時間進行改善,所有鍋爐須於109年7月1日符合本標準,預期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粒狀污染物可分別減量8,567公噸/年、4,247公噸/年及2,598公噸。
環保署也呼籲業者即早進行改善,並把握環保署及經濟部工業局對於鍋爐汰換的補助方案,若對補助事項有任何疑問,請向環保署或經濟部工業局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