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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5年次服役役男慰助金 明起受理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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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民國六十四及六十五年次已服義務役役男慰助金發放申請作業,將於明(廿二)日起上路,並於縣政府一樓服務台設置單一窗口受理申請,亦可採通訊申請方式。縣府民政處表示,受理申請期間依自治條例之規定,為期兩年,即自施行日(一○七年九月十二日)開始起算,請役男多加注意。另,在申請期間內,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檢附金融機構(土銀或郵局)存摺封面及退伍令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民政處提出申請。
這項役男慰助金發放自治條例係經過縣政府多年折衝,以及役男、役男家屬、歷屆議員等鍥而不捨的努力之下,今年八月三十日經金門縣議會三讀通過後,縣府民政處隨之依規定函報中央備查,亦頃經內政部於十月二日准予備查。因此,縣府民政處在完備相關作業程序後,即啟動慰助金發放作業。
縣府民政處表示,役男慰助金發放對象係指由國防部及內政部核定、經金門縣政府徵集入營服役、出生於民國六十四、六十五年次的縣籍役男,並秉承陳縣長指示便民服務之旨,明(廿二)日起將於縣府一樓服務台設置單一窗口(亦得通訊申請),先行受理申請作業,至於撥款入帳,則將俟本年度第二次追加預算審議通過後,立即撥入役男帳戶。
台灣地區實施徵兵制始於民國四十五年,因金馬地區實施戰地政務並未隨之辦理徵兵,而是奉行政院令,要求地區民眾不分男女,自十六歲起均應納入民防自衛隊編組服勤。又依兵役法規定,男子有服兵役之義務,為解決金馬地區年滿十八歲男子兵役身分,自民國五十五年七月起,依行政院令頒「金馬地區役齡男子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實施辦法」,由縣府將年滿十八歲男子,平時編入自衛隊訓練服勤,並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不再徵集服常備兵役;於戰時則實施召集,就地行兵員補充。
縣府表示,訂頒之「金門縣民國六十四及六十五年次已服義務役役男慰助金發放自治條例」,主要是為了解決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金門地區戰地政務終止,同年十一月五日由國防部、內政部會銜,廢止「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辦法」,並發佈「金門、馬祖地區自八十二年起開始實施徵兵」規定,以六十四年次役男為常備兵開始徵集對象,自八十四年一月一日開始徵集入營。
還有,因當時國防部與內政部並未「訂定過渡期間條款」或「採取合理補救措施」,即對出生於本縣民國六十四及六十五年次役男,不問是否符合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要件,即遽以徵兵,致役男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權益受到影響。縣府民政處表示,據統計地區六十四、六十五年次被徵集入營服義務役役男計有八百四十一人,其中服役役期最長月數為二十四個月,最短為三月。
總之,經過多年的爭取,金門縣政府訂定「金門縣民國六十四及六十五年次已服義務役役男慰助金發放自治條例」,用表政府對於當時制度不完備之特殊時空環境,致權益受有影響役男之慰助,填補他們的犧牲與對國家、地區之貢獻,也為這段戰地政務時期的歷史共業劃下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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