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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一鎮代樁腳現金買票羈押禁見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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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檢警調偵辦賄選又有斬獲!金門地檢署昨日宣布查獲金城鎮民代表候選人王姓樁腳涉嫌以一票新臺幣3,000元之代價向選民買票,經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依據金門地檢署統計,截至昨(20)日為止,總計偵辦賄選案三案已收押禁見候選人及樁腳共有4人、交保候傳5人、限制住居8人,金門地檢署檢察長毛有增強調,查察賄選無時限也無上限,希望有心人切勿心存僥倖。
金門地檢署是於10月間接獲情資指出金城鎮民代表(候選人)樁腳為求其所支持之鎮民代表候選人得以順利當選,乃以現金買票之方式尋求選民支持,涉嫌現金賄選。
金門地檢署檢察長毛有增旋即指派檢察官席時英立案偵辦並指揮金門縣警察局積極調查蒐證,於19日綜合蒐證掌握之具體事證,認時機成熟乃偕同支援查賄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謝珮汝檢察官,共同指揮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同步搜索該名樁腳及2名選民住處共4處,查扣現金40萬元、候選人名片等物,並約談該名樁腳及選民等3人到案。
有關該起賄選案偵辦情形,金門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錦龍指出,經承辦檢察官訊畢後,認王姓女樁腳以鎮代表一票新臺幣3,000元之代價,向該選民及其有投票權之家屬買票並交付賄賂1萬8千元,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及與尚未到案之證人有串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另兩位選民涉嫌收受王姓樁腳交付之賄賂,涉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罪嫌,惟均已坦承不諱且主動繳回賄款共計1萬8千元後,分別諭知限制住居。
檢警調用具體行動展現司法機關堅定查察賄選之態度及決心,依據金門地檢署的統計,截至昨(20)日為止,統計已收押禁見候選人及樁腳共計4人、5人交保候傳、8人限制住居,選民因收賄而被查獲者主動繳回之賄款金額累計達6萬4千元。金門地檢署檢察長毛有增強調,查察賄選無時限也無上限,希望有心人切勿心存僥倖,收受賄款者請慎重考慮被查獲之嚴重性及評估自首減刑之利弊得失,對於主動自首到案之選民,該署絕對會依法從輕處理。
金門地檢署指出,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刑法第143條第1項: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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