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污染源燃料成分管制標準元旦將發布施行
環保署為改善移動污染源之空氣污染,維護國民健康,落實環境保護政策,參考歐美、亞洲等國之移動污染源石油產品成分管制標準,預告修正現行「車用汽柴油成分管制標準」,當中,修訂汽油之苯含量最大值加嚴至0.8%、柴油之多環芳香烴含量最大值加嚴至8%、增訂船舶燃油硫含量管制標準為0.5%及增訂航空燃油硫含量最大值為0.2%,加嚴國內移動污染源燃料成分管制。
本縣環保局指出,車用汽柴油成分管制標準自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訂定發布,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逐步建構我國車用汽柴油成分之管制標準。而汽、柴油經過燃燒後,將排放氮氧化物(NOx)、硫氧化物(SOx)、碳氫化合物(HC)等多種有害物質,造成臭味、酸雨及煙霧等問題,減少對人體之健康危害與空氣污染,環保署考量目前世界各國多對於車用汽柴油之成分逐漸加嚴管制,現行管制標準已不敷管制需求;另配合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移動污染源管制對象擴及營建工地之施工機具、農業機具等,爰予以檢討修正。
環保署認為,降低車用汽油中苯含量為世界趨勢,我國雖已將車用汽油中之苯含量調降至百分之1.0(v/v),與歐美先進國家同步,惟依據交通測站年平均值,暴露於現有苯濃度環境中,其致癌風險將高於標準值百萬分之一(10-6),爰將汽油引擎用油中之苯含量上限加嚴為百分之0.8 (v/v);另配合國際現況及趨勢,將柴油引擎用油中多環芳香烴含量由最大值百分之十一(m/m)修正為百分之八(m/m);又考量船舶燃油管制應與國際公約接軌,參考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 73/78)附錄六「防止船舶空氣污染規則」,訂定船舶燃油硫含量最大值為百分之0.5 wt之規範;而航空燃油我國現行無環保管制標準,因此參考國際航空燃油硫含量規範,增訂航空燃油硫含量最大值為百分之0.2 wt,與國際一致;又經市場調查,現行營建工地之施工機具、農業機具等使用之油品,仍屬現行管制汽、柴油之範疇,將不另行增訂,逕行適用現行之汽、柴油管制標準。
環保局表示,環保署「移動污染源燃料成分管制標準」預計將於108年1月1日發布施行,該署也特別提醒相關管制對象,應及早執行燃料成分加嚴之因應作業,為移動污染源燃料成分管制預作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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