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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換車道不打方向燈 開罰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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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鑑於地區部分車禍發生於設有快慢車道之路口、路段,於路口欲轉彎前變換車道時或欲靠右停車時,因不慎而與後方直行車發生擦撞而肇事,再加上上個月一起重大死亡車禍疑因於欲轉彎前變換車道時未讓直行車先行所致。縣警局特別提醒地區用路人「變換車道時應提早顯示方向燈並讓直行車先行」,遵守此路口轉彎及路邊停車之交通安全規則,減少應未遵守此類規定而肇事之車禍發生。
 縣警局交通隊指出,近來地區發生數起於路口轉彎時或欲靠右停車時,因雙方駕駛不慎而發生之車禍,究其肇事原因主要係前方駕駛人於欲變換車道時,未提早、或未顯示方向燈,或於顯示方向燈後未讓後方直行車通過隨即變換車道所肇致。
 交通隊表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車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且同規則第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車輛在設有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於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所以,用路人於路口轉彎時或欲變換車道時,均需遵守此規定,若因違反此規定不慎肇事者,需擔負大部分之肇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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