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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檢署對兩名鄉鎮民代當選人提當選無效之訴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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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錦龍說明檢方針對兩名鄉鎮民代表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莊煥寧攝)

金門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錦龍說明檢方針對兩名鄉鎮民代表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莊煥寧攝)

金門縣選舉委員會於上(11)月30日公布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當選人名單,金門地檢署檢察官以金城鎮張姓鎮民代表當選人與金寧鄉莊姓鄉民代表當選人,均透過樁腳以每票3,000元向選民行賄買票,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投票行賄罪嫌,向金門地方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金門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錦龍指出,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當選人有同法第99條第1項(即賄選)情事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檢察官在法定期限內,先行對他們提起民事當選無效之訴,民事當選無效是針對候選人,至於刑事行賄、受賄的部分因牽涉到共犯,證據要求很嚴謹,需要更多的鑑識與比對查證,會繼續調查偵辦。
他表示,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當選人名單,業據金門縣選舉委員會於上(11)月30日公布。金門地檢署檢察官認金城鎮鎮民代表當選人張○○以每票3,000元向6名選民行賄、金寧鄉鄉民代表當選人莊○○透過樁腳以每票3,000元向10名選民行賄,涉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嫌,本於公益代表人之身分擔任原告,向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對上述二人一併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金門地檢署檢察長毛有增表示,選舉雖然已經結束,但相關選舉不法案件並不因此而終結,選舉不法及虛設戶籍妨害投票案件仍由檢察官持續偵辦中,司法單位一定會堅守工作崗位,持續捍衛選舉之純正性與公平性。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7條中規定,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同法第74條中也規定,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但遞補人員之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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