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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公告今年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工作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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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公告辦理本縣108年度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工作,實施日期自今(一)日起至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對象為本縣轄內所飼養已屆狂犬病免疫適期(出生滿三個月)及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所載免疫期限屆滿前十日以內之犬、貓及人工飼養陸生食肉目動物(白鼻心、雪貂、浣熊等;鰭腳亞目除外),以為有效控制及預防狂犬病之發生,防止人畜共通傳染病之散播,加強犬貓管理、維護公共衛生及環境清潔,保障縣民及動物健康與生命。
本縣108年度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工作係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金門縣畜犬管理自治條例」及「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等有關法令辦理。其公告事項如下:
一、實施期間:自一○八年一月一日至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實施目的:為有效控制及預防狂犬病之發生,防止人畜共通傳染病之散播,加強犬貓管理、維護公共衛生及環境清潔,保障縣民及動物健康與生命。
三、實施對象:本縣轄內所飼養已屆狂犬病免疫適期(出生滿三個月)及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所載免疫期限屆滿前十日以內之犬、貓及人工飼養陸生食肉目動物(白鼻心、雪貂、浣熊等;鰭腳亞目除外)。
四、實施方法:
(一)注射對象:出生滿三個月以上、將屆滿狂犬病免疫1年效期或經注射本疫苗逾1年以上之犬貓及人工飼養陸生食肉目動物(鰭腳亞目除外),均應接受該項預防注射。
(二)注射地點:1、本縣動植物防疫所 (所址:金門縣金湖鎮裕民農莊20號)。2、本縣各鄉鎮之巡迴注射(日期、地點將另行通知)。
(三)收費標準:1、每隻次收取注射費新臺幣一百元。2、頸牌或證明書遺失申請補發:每隻次新臺幣五十元。
(四)實施單位於完成狂犬病預防注射後,應發給由本府核發之「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及「一○八年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本府本年度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型式為紅色圓形烤漆金屬面版印刷,正面刻有「一○八」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字樣,背面刻有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號碼「108W」、流水號6碼、金門縣政府及電話(082)336626。
五、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將所領之「一○年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繫於動物頸項,以資識別,證明書應妥為保存以便查核。凡未繫掛狂犬病預防注射有效期限內之證明牌且疏縱於戶外之動物,一律視為遊蕩動物處置之。
六、犬貓進出金門地區時應依據「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檢具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文件(注射滿七天以上且未逾一年),犬隻並附寵物登記證,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金門檢疫站申請檢查。
七、本縣犬、貓及人工飼養食肉目動物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前述公告事項,自行前往各指定地點完成狂犬病預防注射,如有違反或規避、拒絕、妨礙動物防疫人員稽查,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第2款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八、如飼養之犬、貓被其他動物咬傷或咬傷其他動物有罹患或疑患狂犬病者,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9條規定執行隔離等必要之處置,並通報動物防疫主管機關,若有違反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2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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