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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主法上路 保障病人善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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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陳冠霖/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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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於今年1月6日正式施行,年滿20歲或未滿20歲但已合法結婚者,即可預立醫療決定,選擇在5種臨床狀況下,就維生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分別勾選「接受」或「拒絕」或當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決定或在一段時間內接受嘗試治療後停止。衛福部昨日公布可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機構名單共計77家醫院,其中包括金門醫院。
「病人自主權利法」為亞洲第一部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於108年1月6日正式施行,該法的實施將使台灣病人的尊嚴善終權利又向前邁進一大步,衛福部公布第一波可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機構名單共計77家醫院,其中包括金門醫院,凡具完全行為能力的民眾,未來可至前揭醫院透過專業諮商,簽署「預立醫療決定」,為自己規劃人生最後一哩路。
衛福部表示,病主法規範,20歲以上且具完全行為能力,就能預立醫療決定,簽署後可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的內容是考量未來面對生命末期、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失智程度極嚴重無法自理、或符合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重症時,要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病人自主權利法在民國104年12月完成三讀立法程序,法案的核心重點是具完全行為能力的意願人可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事先立下書面的「預立醫療決定」(AD),在面對生命末期、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及政府公告的嚴重疾病下,可選擇接受或拒絕維生治療及營養。經過3年準備,今年1月6日正式上路。
此法的核心精神除保障病人的善終權利,也尊重病人的醫療自主,希望促進醫病關係和諧。過去,醫師告知病情依法可僅告知病人家屬,但病主法明訂,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成效的風險預後,有知情、選擇、決定的權利。
過去病人配偶、家屬意見可能凌駕於病人之上;病主法也規定,病人的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選項決定的作為。
只要年滿20歲或未滿20歲但已合法結婚者,即可預立醫療決定(AD),選擇在5種臨床狀況下,就維生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分別勾選「接受」或「拒絕」或當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決定或在一段時間內接受嘗試治療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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