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優良教師推薦 3/8前須送縣府審核
金門縣一○八年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自即日起受理服務屆滿十、二十、三十、四十年獎勵申請、推薦,請各級學校依有關規定事項辦理,各項表件請於今年三月八日前完成初審,並將推薦表及相關佐證資料送縣府核定獎勵,逾期不受理。
今年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的年資計算至今年七月三十一日止,請填寫一○八年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推薦表」及「一○八年服務屆滿四十年資深優良教師簡介」;各校未於今年三月八日前報送推薦表等相關資料,縣府不受理於當年度申請補辦,有關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服務屆滿四十年資深優良教師簡介、一○八年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推薦表、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釋例彙編及其餘資料請至教育處網站下載運用。
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下列人員至每年七月三十一日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成績優良者,於每年教師節分別致贈獎勵金,獎勵金之基準由教育部定之:(一)、各級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職專任合格教師。(二) 、教育部輔導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本國籍在職專任合格教師。(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
另,教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三十九年又一學期、二十九年又一學期、十九年又一學期、九年又一學期,因屆齡退休或死亡,致服務年資無法屆滿四十年、三十年、二十年及十年者,得於當年度由現職服務學校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至於最近十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係因下列情形所致者,仍視為成績優良:(一) 、患重病請病假超過規定。(二)、全年度因公傷病未到校服務。
教育部於每年教師節舉行表揚資深優良教師大會,表揚全國服務屆滿四十年之資深優良教師,並予頒獎。縣府教育處籲請獎學校就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案件,應從嚴審核;其有不實或錯誤者,除追繳獎勵金及相關獎勵外,應對有關人員按情節從嚴議處,並列入人事業務績效考核辦理;其涉及刑責者,應另案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另,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申請之資深優良教師於受獎前或於受獎後三年內因受記大過以上之處分、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款至第十三款或第十四款前段規定情事之一者,請獎學校應即主動報核定致贈獎勵金之機關撤銷或廢止之。
此外,為推動資深優良教師資料電子化,教育部委請銘傳大學「良師興國網站(網址:http://excellentteacher.moe. edu.tw)」,將資深優良教師、教育奉獻獎及師鐸獎表揚大會暨總統餐會之活動資料放置於網站上,並同時新增上網填報、列印「資深優良教師請領清冊」及四十年資深優良教師資料填報、上傳照片及表揚大會出席意願調查填報等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