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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申請服替代役條件將放寬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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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於1月10日部務會報通過「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家庭因素替代役條件,若役男配偶懷孕、家屬有身障、重大傷病或須生活扶助等情況,均得以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根據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主要考量83年次以後出生的役男,除以宗教、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外,其餘應回歸接受四個月的軍事訓練,若役男家屬為弱勢或有需要照顧的對象,一旦接受常備役軍事訓練,即難以返回戶籍地附近服勤,照顧家庭。因此,內政部特別放寬家庭因素替代役條件。
 內政部這次也放寬將兄弟姊妹的配偶,及民法1123條規定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納為役男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之家屬列計範圍。但也同步修正,將育有子女且未同居共營生活之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及父母離婚或生父認領無扶養事實等情況,增訂免列計為家屬。
 內政部提醒替代役役男如有符合本次修正的條件,可向戶籍地鄉(鎮、巿、區)公所申辦,以維護自身權益。申請若有任何疑問,歡迎致電內政部役政署(049)2394-450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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